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消防爆錯門依例免賠償

蘋果日報

有業主早前收到消防處來電,指其出租的單位內有人自殺,雖回覆對方並無其事,惟消防員仍在業主及租客未返單位前爆門入屋,證實沒有發生自殺案。該業主事後須付數千元更換木門及鐵閘門鎖,並向消防處追討損失,卻被拒,批評不合理。

消防處表示,當日奉召到場,指有人被困屋內懷疑生命有危險。由於單位鐵閘及大門上鎖,經其他單位及儀器觀察肇事單位內的情況,及多次嘗試仍未能聯絡有關單位人士。為保障生命安全,決定破門入屋。

根據《消防條例》授權予消防處人員毋須為他在火警或災難發生時造成的損害賠償之訴訟,承擔法律責任,即使其後發覺火警或災難事實上沒有發生。過往一年,消防處收到一宗涉及破門而有戶主索償的個案,要求賠償門鎖、安裝費980元及其他失竊物品。經小額錢債審裁處裁決後,判申索人對律政司司長所作的申索被撤銷,並判申索人須支付約3,000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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