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7日 星期一

金管局收緊要求 嚴管非銀行任大股東 大新受影響

蘋果日報

【本報訊】應「巴塞爾」要求,金管局收緊對非銀行控股公司,作為銀行大股東控權人(持股50%或以上)的要求條件,將加強版的「防火牆」修訂刊憲。據悉, 新例將令日後非銀行機構,併購本地銀行並申請審批時,合規要求「更嚴更緊」。大新銀行因最終控股人大新金融(440)並非受該局監管,修訂後將受影響,行方正與該局商討安排。 
記者:劉美儀

越秀集團向廖企(194)洽購創銀(1111),假設成功併購,並成立本地註冊金融控股公司,向該局申請成為銀行的大股東控權人,在新例下,現時申報標準及合規要求,將較舊例「嚴」,因當局會以「等同一間受監管銀行水平」,要求非銀行控股公司,定期提交報表及風險監測指標,若有「中間」控股公司,亦須遵守相關條件。

越秀若購創銀 要求更嚴

據了解,假設數年前越秀便洽購創銀並根據《銀行業條例》獲准,控股公司要求肯定較現時寬鬆。但有分析員指,此舉未必對併購興趣產生太大影響。

大新銀行集團(2356)是大新銀行及豐明銀行的控股公司,是銀行直接控股人,大新是修訂後目前唯一受影響的銀行,但相信經洽商調整後,不致對控股權人地位帶來變化。
大新金融執行董事王伯凌接受查詢時說,知悉金管局刊憲及修訂安排,該行會作出配合並與該局磋商,細節則不宜評論。他認為,加強版對非銀行控股公司持有銀行控股權益,「當正規管一間銀行嘅水平」,進行風險監測或其他要求達標,「出發點係與巴塞爾精神及國際大勢配合」。
對於加強版會否令非銀行非金融機構,更難收購本地銀行?他說要視乎各個機構與該局洽商及持股比例,但從非銀行控股公司規管要求角度看,「新制比以前舊制再嚴謹咗」。
金管局發言人強調,修訂與本地銀行併購,是否出現非銀行機構買家「完全無關」,有關工作自去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作出修訂起,已研究一年,目的是闡明非銀行或受監管金融機構實體,成為本地銀行大股東控權人的要求;該局對控股公司、大股東控權人或最終控股公司會施加條件,以確保風險得控。

避免控股公司業務混雜

根據刊憲公布,申請成為本地銀行大股東控權人的法團,若是海外地區成立,必須在港註冊一間法團控股公司,該公司成立唯一目的,須純粹持有銀行股份(資本性資產),即控股公司不能同時持有保險、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業務。據悉,此安排是監管當局的防火牆措施,避免控股公司業務「大混雜」,難準確追踪銀行的資本風險。
公布指,控股公司及中間公司亦須遵照該局條件,包括涵蓋資本充足、流動資金、風險承擔及管理、董事及高管人選須經核准等。據悉,舊制下金管局對大新銀行集團,並無強制要求定期申報這些資料。

金融風暴後,美國當局關注高盛、大摩等投行監管漏洞,修例將有關機構轉為銀行控股公司持有,納入聯儲局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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