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美新稅法掀港人棄綠卡潮

蘋果日報

香港於今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海外賬戶稅務合規法案》(FATCA),以防止美國公民於海外逃稅,稅務專家Buzzacott高級經理Ishali Patel估計,美國公民逃稅機會不大,但由於新法案將令持綠卡港人要繳香港及美國稅項,不排除會造成更多人放棄美國戶籍。

港逾5萬美國公民受影響

新實施的FATCA,將影響着在港逾5萬名的美國公民。Patel表示,據FATCA法案,持有綠卡或美國公民需向美國稅局申報海外金融資產及收入,但由 於申報責任在金融機構身上,相信機構如銀行會做足措施,以防被罰30%收益。
個人而言,據FATCA法案,持有綠卡或美國公民需向美國稅局申報海外金融資產及收入,倘海外金融資產值低於5萬美元(約39萬港元)或每年收入不高於9.5萬美元(約74萬港元),將不需要就法案向美國稅務當局交稅。
倘上述金額超過下限,Patel稱亦毋須擔心雙重徵稅,美國公民原本已需向美國稅局申報各地收入,倘在港已繳稅項則可在美國徵稅時獲等值扣減,不存在雙重徵稅的問題。但由於報稅技術上有一定難度,Patel估計,不少綠卡持有人或因而放棄戶籍。事實上,《福布斯》曾報道指,去年放棄美國公民身份的人數達 2,999人,較2012年的932人升221.78%。
從企業角度出發,Patel預期,銀行業將需配合FATCA而投入更多資源,當中包括合規部門,相信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將因FATCA實施而需要增聘員工。
早前西班牙BBVA曾作估算,料為應付FATCA法案,跨國銀行的相關開支將達10億歐元,Patel認同指,大型銀行將有接近規模的開支,主要用作建立新的合規系統。她續稱,規模較小且業務集中於本地的港銀,則因為擁有持綠卡的客戶較少,預期相關開支亦會較低。
她又稱,即使日後二十國集團(G20)亦參與的相關法案GATCA實施,銀行業因為已有應付FATCA條例的經驗,相信不會再有大規模的開支增加。

記者:董曉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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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零一 四 年 四 月 十五 日的會議上 ,行政會議建議 ,行政長官指令根據 《稅務條例》 ( 《條例》 ) 第 49(1A) 條的規定 ,作出 《稅務 ( 稅項資 料交換 )( 美國 ) 令》 ( 命令 ) ( 載於 附件 A ) 。 命令旨在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在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與美國簽訂有關稅項資料交換的協定 ( 美國協定 ) 。 理據資料交換安排的政策

2 . 一直以來,政府的首要政策是 與香港的貿易和投資伙伴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 全面性協定 ) ,從而促進香港與世界各地之間的貿易、投資及人才互通,並提升香港的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地位。截至二零 一四年四月中 ,香港已簽訂 29 份全面性協定 1 。同時,香港致力履行其 提升稅務透明度的國際義務。因此,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所有簽訂的全面性協定均載有符合國際標準的資料交換機制。

3 . 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 經合組織 ) 稅務透明化及有效交換資料全球論壇 ( 全球論壇 ) ,一個稅務管轄區須同時備有全面性協定和稅務資料交換協定 ( 交換協定 ) 這兩種資料交換工具。交換協定是一種並不提供雙重課稅寬免的稅務資料交換協議。就較早前評估香港是否符合資料交換國際標準時,全球論壇建議香港應制訂法律框架,讓香港可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訂交換協定,否則香港便可能會被視為不合作的稅務管轄區。鑑於上述 1 我們的 29 個全面性協定伙伴包括比利時 (2003) 、泰國 (2005) 、中國內地 (2006) 、盧森堡 (2007) 、越南 (2008) 、文萊、荷蘭、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奧地利、英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法國、日本、新西蘭 (2010) 、葡萄牙、西班牙、捷克、瑞士、馬耳他 (2011) 、澤西島、馬來西亞、墨西哥、加拿大 (2012) 、意大利、根西島及卡塔爾 (2013) 。 ( 註:括號內標示相關全面性協定簽訂的年份。 )

情況,我們於二零一三年四月向立法會提交了法律修訂建議,並於二零一 三年七月獲通過《 2013 年稅務 ( 修訂 ) 條例草案》,讓香港可在有需要時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訂交換協定。

4. 儘管我們的首要政策仍然是擴展香港的全面性協定網絡,然而根據現時的國際標準,屬意簽訂全面性協定而非交換協定不能構成拒絕簽訂資料交換協定的理由。因此,儘管我們已多次游說一些稅務管轄區與香港簽訂全面性協定,但由於他們表示在現階段沒有興趣與香港推展全面性協定,因應部分稅務管轄區的要求,我們已與他們開展交換協定的商討。美國正是其中一例。同時,我們正與一些 稅務管轄區 ( 例如 丹麥、挪威 及 瑞典 ) 商討交換協定。然而,作為一項方便營商的措施,香港會繼續致力擴展與我們的貿易和投資伙伴的全面性協定網絡。儘管我們將與某些稅務管轄區簽訂交換協定,我們並不排除日後與個別有興趣的稅務管轄區推展全面性協定的能。

與美國簽訂交換協定的迫切性 

5 . 能夠適時與美國簽訂交換協定十分重要,以便協定可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前生效。與美國簽訂交換協定,將奠定所需基礎,讓香港日後可應美國稅務當局的請求而與之交換關乎香港金融機構在《海外帳戶稅收合規 法案》 ( 《合規法案》 ) 下向美國申報的資料。《合規法案》是於二零一零 年由美國國會通過的法案,將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合規法 案》規定美國人 ( 包括居住在美國以外的 ) 須向美國稅務當局申報他們在其他稅務管轄區持有的金融帳戶,並規定海外的金融機構 ( 包括香港的金融機構 ) 須申報其美國客戶的財務資料 2 。香港需要與美國簽訂跨政府協議, 以訂立安排,協助香港金融機構符合《合規法案》的規定。香港與美國簽署的交換協定,可作為配合上述安排的措施,讓美國國家稅務局在訂明的情況下可向香港稅務局提出交換稅務資料的請求。 簽訂跨政府協議必須以 與美國簽訂的資料交換協定 ( 不管是全面性協定還是交換協定 ) 作為基礎。 然而,美國一直沒有興趣與香港簽訂全面性協定。 為使香港可在二零一四 年七月《合規法案》實施前,早日與美國簽訂跨政府協議,我們有必要適 時與美國簽訂交換協定。 美國協定的要點

6 . 在與其他稅務管轄區商討交換協定時,香港採用經合組織二零零二年交換協定的範本,並因應本地需要作出若干變動,而這些變動為經合 組織範本的註釋所容許。 有關美國協定的要點詳列於下文各段。 2 《 合規法案》 所指的海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經紀、 託管商 、 信託公司 ,或主要從事投資或買賣證券的非美國實體。美國當局促請這些海外金融機構與美國國家稅務局簽訂協議;根據有關協議,該等海外金融機構同意在帳戶中識別哪些屬美國帳戶,並向美國國家稅務局匯報帳戶資料,當中包括帳戶持有人的身分、 帳戶結餘 ,以及帳戶的提款及支出情況。如海外金融機構未有登記或匯報所需資料,其所有源自美國的進款須扣款 30% 。

7 . 就稅項種類方面,在《 2013 年稅務 ( 修訂 )( 第 2 號 ) 條例》實施後,我們已放寬全面性協定 / 交換協定下資料交換安排的稅種涵蓋範圍, 使資料交換不只限於入息稅 3 。具體來說,我們兌現早前對立法會的承諾,在美國協定內以正面載列的方式列出所涵蓋的稅項種類,當中包括: (a) 聯邦所得稅; (b) 與受僱工作及自僱有關的聯邦稅項; (c) 聯邦遺產稅及饋贈稅;以及 (d) 聯邦工商稅。

8 . 儘管美國協定所涵蓋的稅項種類好像比我們已簽訂的全面性協定的為多,然而我們認為就資料交換目的所請求的資料應與我們以前向全面性協定伙伴提供的一樣,尤其是擁有人和銀行資料,以及會計及交易記 錄。

9 . 事實上,交換協定的資料交換機制與全面性協定現有的機制完全相同。交換協定伙伴 ( 是次為美國 ) 如希望透過交換協定下的資料交換機制從香港獲取資料,須向香港的主管當局 ( 即稅務局 ) 提出資料交換請求。當稅務局收到資料交換請求後,會參照美國所提供的詳情,並根據美國協定及《稅務 ( 資料披露 ) 規則》 ( 第 112 章附屬法例 BI) 所訂明的條款,以確定所要求的資料是否可預見相關。如有關請求未能符合有關條件,稅務局將不會批准有關資料交換請求。即使稅務局根據一項有效的資料交換請求行使其搜集資料的權力,要求某人提供相關資料,該人並沒有責任為著資 料交換目的而向稅務局提供按《稅務條例》無須予以備存或超出法定備存 時限的資料。

10 . 為保障納稅人的私隱和所交換的資料能予以保密,政府曾向立法會承諾,會就日後簽訂的交換協定採取與全面性協定一樣的 高度縝密的保障措施。同時,當我們把落實交換協定的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立法程序時,我們會指出交換協定內容與該等保障措施有何不同 ( 如有的話 ) 。美國協定已採納該等保障措施,有關措施包括: (a) 我們只在接獲要求後交換資料,不會自動或自發交換資料; (b) 所索取的資料應為可預見與協定伙伴的稅務法律的施行或執行相關的資料,即不得作打探性質的資料交換請求; (c) 在有關交換協定生效前所產生的資料可進行交換,但必須在審視過協定伙伴在資料交換請求所提供的詳情後,認為有關請求符合 3 入息稅指那些向納稅人 ( 即個人或實體 ) 徵收的稅項,而該稅項會因應納稅人的收入或盈利而改變,例如就營業利潤、工作所得的入息、租金入息、資本增值、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股息及退休金所徵收的稅項。 可預見相關的標準,而所要求的資料是關乎於有關協定實施以後 的任何期間,就施加的稅項所施行有關協定的條文,或施行或執行協定伙伴的稅務法律; (d) 交換協定伙伴所獲取的資料應予保密; (e) 所獲取的資料只可向與資料交換範圍所涵蓋的稅項的評估、徵收、執法、檢控或上訴的裁決有關的人士或當局 ( 包括法院及行 政機關 ) 披露,但不可向其監管當局披露,除非締約伙伴提出充 分的理由,以及在有關的交換協定或議定書正面載列該等監管當局,始作別論。在美國的要求下,美國協定特別列明美國的主管當局 ( 即美國財政部 ) 可將根據本協定收取的資料披露予根據當地保密法律獲授權覆核報稅表資料的行政部門,包括職責涵蓋對稅 務當局進行審計的部門 ( 財政部稅務管理監察長及國會的政府責 任署 ) ,以及職責須對稅務管理進行審查,以就稅務法例立法進行規劃、實施和建議稅務法例修訂的部門 ( 財政部稅務政策助理部長辦公室及國會稅法起草委員會 ) ; (f) 所索取的資料不得向第三司法管轄區披露; (g) 在一些情況下沒有責任提供資料,例如資料會披露任何貿易、業務、工業、商業或專業秘密或貿易程序,或根據請求方的法律無法就施行或執行其稅務法律目的而取得的資料,包括有關資料屬 法律專業特權涵蓋範圍等;以及 (h) 我們不會答允任何就海外稅務調查的請求,即締約一方的代表不會獲批准到另一締約方的地域內進行稅務調查。

1 1 . 至於處理資料交換請求的成本方面,美國協定訂明被請求方會承擔就回應資料交換請求提供協助所產生的一般成本,請求方須承擔所產生的非一般成本 ( 如有的話 ) ,例如由第三方就進行研究而徵收的費用、聘用專家、傳譯員及翻譯員的成本、資料交換請求涉及的訟費,以及索取書面供詞及證供的成本。 法理依據

1 2 . 根據《條例》第 49(1A) 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宣布,已與香港以外地區的政府訂立安排,而該等安排的生效是屬於有利 的。根據有關命令,即使任何成文法則另有規定,該等安排對根據《條 例》徵收的稅項仍屬有效;及就該等安排中規定須披露關乎上述司法管轄區的稅項資料的條文而言,該等安排須對作為該條文標的之該等司法管轄 區的稅項有效。根據《條例》第 49(1B)(b) 條,可在《條例》第 49(1A) 條所指的命令中指明就香港或其他有關地區的法律所施加的任何稅項而交換資料的安排。 其他方案

1 3 . 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條例》第 49(1A) 條作出命令,是實施美國協定的唯一方法。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方案。

命令 

1 4 . 命令 第 2 條 宣布,已訂立第 3 條所指明的資料交換安排,而該等安排的生效是屬於有利的。 第 3 條 述明,有關安排是載於美國協定的第一 至十一條及美國協定議定書的第 1 至 2 段的安排。有關協定條文和議定書條文,載於命令的附表 。

立法程序時間表 

1 5 . 立法程序時間表如下 :

刊登憲報日期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提交立法會日期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命令生效日期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建議的影響 

1 6 . 建議對財政、經濟及公務員會有影響,詳情見 附件 B 。建議符合 《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建議不會影響《條例》現有條文及其附屬法例的約束力。建議對生產力、環境、可持續發展和家庭沒有影響。

公眾諮詢 

1 7 . 我們一直有知會商界和專業界別關於與美國商討交換協定一事。 他們普遍認同由於即將實施的《合規法案》,香港有逼切需要簽訂有關的交換協定。

宣傳 

1 8 . 在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簽訂美國協定時,我們已發出新聞稿。 我們會安排發言人回答傳媒及公眾查詢。

背景 

19 . 美國協定是香港與另一稅務管轄區訂立的第一份交換協定。

查詢 

2 0 . 如對本摘要有任何查詢,請聯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 ( 庫務 ) 關如璧女士 ( 電話: 2810 2370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二零一 四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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