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許仕仁案:破產受託人追許情婦850萬

on.cc東網專訊

【on.cc東網專訊】 獲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豪贈八百五十萬元的上海情婦沈莉娜隨時見財化水!許仕仁破產受託人之一、JLA asia Ltd董事總經理吳宓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根據《破產條例》,受託人有權追討破產人破產前五年內的相關交易,故許饋贈予沈的巨款必會成為調查目標,他指律政司是否追討該筆饋贈金不會影響其行動,表明已決定到上海與沈會面,希望雙方能達成協議,為債權人追回部分饋贈金。
曾任空姐的沈莉娜,洋名Eline,與許仕仁拉上關係始於二○○五年一次飯局,其後沈離婚後於○八年主動投靠許,許即時答應「照顧」對方,自○八年十一月至○九年七月,先後六次饋贈五十萬至三百萬元不等予沈,金額合共達八百五十萬元,以讓沈購買名車及在上海置業。吳宓昨日表示,許仕仁去年十一月獲法庭頒布破產令,故上述許饋贈予沈莉娜的巨款必成其調查目標。他解釋指,根據《破產條例》訂明,破產人破產前五年內進行的交易,如交易金額低於物件本身價值,受託人便有權追回,例如破產人在破產前三年,將一層市值一千萬元的單位,以三百萬元售予其親戚,受託人便會向該名親戚 追回單位。至於饋贈則是完全沒有價值交換,故必受有關條文規管。吳宓又指,此舉是確保所有債權人可平均分配破產人的資產,「如果佢(破產人)淨係選擇還畀一啲鍾意嘅人,咁對其他(債權)人咪好唔公平囉!」對 於有消息指律政司不會追討許饋贈予沈的巨款,是否代表受託人亦不會追討,吳宓重申是「兩回事」,律政司是否追討是其決定,受託人仍會按《條例》賦予的權利 研究有關資產是否值得追討,而律政司追回的款項屬政府,受託人追回的款項則屬債權人。他作為債權人的受託人,責任是「變現」破產人的資產,再交還債權人, 「任何有機會變現資產嘅情況,我哋都會去研究,呢個係我哋嘅研究項目之一。」吳宓不諱言,追討許仕仁的資產有一定困難,例如時間相隔太耐及涉及境外資產,但過去亦有案例顯示,內地法院承認香港的破產程序,亦可成功追回資產。至於以何方法追討該筆饋贈,吳稱會「一步步」地追,最符合成本效益的做法是到上海與沈莉娜會面,與對方達成協議,否則便需要進行訴訟,但是可能會涉及昂貴訟費。他 重申會盡力而為,為債權人的利益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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