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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就銀行使用中介公司及銷售代理發出通告,當中有2大指引,包括銀行須盡早停止接受中介公司轉介個人消費金融產品或服務(如私人貸款、稅務貸款及信用卡)申請,但這項規定並不適用於銀行就有抵押貸款或商業貸款而使用中介公司;銀行須嚴格審視其使用的銷售代理(包括以電話或其他形式),及銀行員工在銷售
過程中保障客戶資料及私隱安排的監控措施,並分階段於4個月內完成檢討報告,呈交予金管局。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恆表示,按照這份通告的要求,銀行只會讓自己的員工,或是獲得銀行使用和充分授權的銷售代理,進行產品或服務推廣工作,而不會採用中介公司轉介私人貸款、稅務貸款或信用卡申請至銀行。
他並指,如以後有中介公司聲稱銀行有聯繫和可以提供個人消費金融產品的轉介服務,並向市民收取手續費或任何費用,這安排絕對不會由銀行授權進行,很有可能涉及詐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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