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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證監公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個人由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今日起生效。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包括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包括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至於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包括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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