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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今日凌晨通過的新安保法案,有11個具體法案,其中包括1個新立法和10個修正法。
《國際和平支援法案》此為新立法,在國際社會的和平及安全受威脅的事態上,可支援外國軍隊,不需每次制定特別措施,被指實質是「海外派兵永久法」。
《自衛隊法案》在日本「存亡危機事態」上可行使集體自衞權,可派兵海外,亦包括拯救身處海外的國民。
《國際平和協力案》自衞隊在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PKO)中,為保護民眾安全等,可在巡邏、警護等任務上可使用武器。《重要影響事態法案》修改此法中的《周邊事態法》,在對日本安全有重要影響的事件上,定為「重要影響事態」,明確指出屆時支援外國軍隊,不受地理限制。另外,有關聯合國維和活動上,得到有關國際機關批准或支持下可以參與。
《船舶檢査活動法案》在「周邊事態」上,自衞隊可登上其他國家的可疑船隻檢查,在「重要影響事態」及威脅國際社會安全的事態上亦一樣。
《事態處理法案》定義可行使集體自衞權的「存亡危機事態」,為與日本有密切關係的國家受到武力攻擊,威脅國民及國家存亡的事態。
《美軍等行動關聯措施法案》在日本受到武力攻擊時,可支援處理事態的美軍外,再追加其他國家的軍隊。
《特定公共設施利用法案》在日本受到武力攻擊時,除了自衞隊和美軍可使用港口、機場等公共設施外,再追加其他國家的軍隊。
《海上運輸規制法案》除了在日本受到武力攻擊時,在「存亡危機事態」上,亦可檢查船隻。
《俘虜對待法案》對俘虜的限制和拘留,以國際法為基礎處理,修改為「存亡危機事態」上亦適用。
《國家安全保障會議設置法案》在國家安全保障會議審議的事項上,加入「存亡危機事態」、「重要影響事態」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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