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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行政會完成討論《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律草案。規定任何人攜帶總值為或超過12萬澳門元(約11.6萬港元)現金及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入澳門時,應向海關人員申報,旅客則同時要使用雙線通道系統(亦稱「紅綠通道系統」);離開澳門時如被海關人員查問,應申報。違反申報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有關的法律草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1日)公布法律草案,指澳門每年接待數千萬人次旅客,有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預防和控制各類風險。金融行動特別組織訂立40項反清洗黑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建議,當中第32項建議要求各成員透過立法建立制度,以偵查及預防跨境運送現金及無記名可轉讓票據。澳門作為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的成員,需要履行金融行動特別組織有關的建議。
有關法案規定違反申報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罰款為超出指定金額的部分的1%至5%,但不得少於1000澳門元(約970港元),亦不得多於50萬澳門元(約48.5萬港元)。但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可減少或不科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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