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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批評屋宇署執行僭建物清拆不力,包括有大廈單位拖了逾6年才執行清拆令,及將單位「釘契」,最終更令新買家無辜負起責任。申訴專員劉燕卿表示,屋宇署至今仍有6萬多宗未遵辦清拆令個案。
其中一宗投訴,涉案僭建物的業主09年收到清拆令,他不服提出上訴,期間屋宇署未有「釘契」,後來單位轉手,新買家甲女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入單位;屋宇署之後向新業主發清拆令,要她承擔責任,並於今年6月將單位「釘契」。
公署認為,屋宇署安排極不妥善,認為舊業主上訴得直前,舊的清拆令仍然生效理應執行,否則會損害準買家利益,因為市民不會知道屋宇署延誤釘契。公署建議屋宇署採取改善措施,屋宇署同意修訂網頁資料,提醒公眾該署仍未就部分清拆命令釘契,即使該署未有就業主發清拆命令,不代表物業沒有僭建物。
另一宗投訴是一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投訴屋宇署一方面向法團發出驗樓通知,另一方面卻遲遲不取締其大廈平台上的僭建物,妨礙法團遵辦該署所發出的驗樓通知。申訴專員公署批評,屋宇署2012年6月向業主A發出清拆令,業主A本應在60日內遵辦,但屋宇署延至2013年2月才向業主A發出警告信,與遵辦命令期限相隔6個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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