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 星期三

民政局倡修例 大維修需10%業主出席決議

on.cc東網專訊

民政事務局建議進一步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為免法團在少數業主持有大量委任代表文書之下,就大型維修工程作重要決定,當法團需就大型維修工程通過決議時,在20%會議法定人數中,須有至少10%業主親自出席。

至於大型維修工程定義,當局引入兩級制度:如多於100個單位的大型屋苑,大型維修工程定義為法團每年預算40%;如不多於100個單位的小型屋苑,則定義為100萬港元或法團每年預算兩倍,以較低者為準。

當局認為,鑑於法團每年預算只屬估計數字,可能被刻意加大以提高合約價格上限風險,藉此繞過大型維修工程定義。為改善建議,當局進一步建議將大型維修工程的定義,與法團前3年經審計每年平均開支掛鈎,此額外措施有助避免每年預算被刻意加大。

申報利益方面,鑑於公契經理人或物業管理公司與管委會的投訴,以及他們之間懷疑合謀對業主不利,當局建議訂明利益申報須涵蓋公契經理人或物業管理公司與所有管委會委員,以及兩者與法團投標者、顧問、專業服務供應商之間的任何業務、金錢或其他關係。當局進一步建議把申報規定納入條例,作為強制要求。

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表示歡迎有關建議,指正約見官員以了解詳情。他認為建議能幫助小業主,希望政府加強宣傳,讓更多人得知有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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