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3日 星期三

拾荒富婆賣車位殺訂 官指不尋常令履行協議

一個拾荒, 一個是看更都識買車位投資, 唔好說你入息太低買唔到樓 !

on.cc東網專訊

有「拾荒富婆」之稱的梁美春,於十年前簽署買賣協議,以合共66萬港元的價錢,把她名下位於深水涉東廬大樓的6個車位賣給一名女子,但因該6個車位的業權出現問題,負責處理交易的律師行職員得到買賣雙方的同意,把成交日期延遲7天,但梁之後拒絕完成交易。買方其後興訟指梁反口,要求法庭下令梁履行該買賣協議。區院頒下書面判決,指梁的行為不尋常、其證供不可信,判買方勝訴,下令梁按協議出賣該個車位。

女原告薛秀明,女被告梁美春(前稱岑美春),第三方為麥黃張律師行(Gary Mak, Dennis Wong & Chang)。判決書透露,被告在東廬大樓擁有6個車位,原告約於2000年認識被告,當時她在東廬大樓的停車場做看更。她們於2007年10月簽訂臨時買賣協議,被告同意以66萬港元的價錢,把該6個車位賣給原告,原告在簽署臨時買賣協議時支付了20萬港元首期。雙方都聘用麥黃張律師行處理該交易,以節省開支。

原告和梁於2007年11月簽訂正式買賣協議,原告再支付第二筆訂金12萬港元,並把第三筆訂金18萬港元交給律師行託管。協議訂明,雙方於2008年1月2日完成交易,原告到時會支付尾數16萬港元。不過,該6個車位有多個業權問題,如入伙紙的停車場車位總數與公契不符、梁當時欠了約26萬港元管理費、部分車位是用岑美春之名字作註冊業主。

負責處理該交易律師行的職員供稱,因業權問題仍未解決,在得到買賣雙方同意下,成交日期延至2008年1月9日,而原告後來決定不理會業權的問題,要完成交易。梁於2008年1月9日曾到律師行辦事處,但因該名職員未即時見梁,梁便離開,之後拒絕完成交易。

原告供稱,她決定完成交易,她於2008年1月2日與梁在東廬大樓的停車場相遇,梁當時要她分擔梁所欠的一半管理費,但被她拒絕。梁則供稱,她於2008年1月2日在東廬大樓遇到原告時,原告說要延遲交易,梁因此決定「殺訂」,並於2008年1月9日透過另一間律師表明已取消交易。

法官指,梁的證供不可信,其行為也不尋常,她於2008年1月9日曾到律師行辦事處,但未與負責處理該交易的職員見面便離開,同日不知為何又在同一幢大廈的另一間律師行辦事處現身。法官認為,梁可能因原告拒絕分擔梁所欠的一半管理費而改變主意,不想完成交易。法官信納雙方同意延遲成交日期,而原告願意完成交易,因此下令梁履行買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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