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 星期二

遺產繼承可豁免印花稅

頭條日報

政府接二連三發出辣招之後,在香港買樓,印花稅變成一項龐大的支出,尤其是住宅物業,這正是政府想達致的目標︰ 增加印花稅,以遏止炒風,壓抑樓價。

  根據現時香港的法律,遺產繼承的業權轉讓不須支付印花稅。

  在繼承遺產中的物業時,繼承人都不用支付任何印花稅,無論物業是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 縱使繼承人擁有其他住宅物業,或任何住宅物業的權益,繼承人都不用支付印花稅。

  香港也沒有遺產稅,任何人繼承遺產,無論該份遺產有多豐厚,繼承人分毫也不用支付遺產稅。

  舉個例子,張三先生有一子一女,配偶已逝,如果他名下有一個物業由他個人擁有,如果他在生前把這個物業的業權轉讓給子女,則子女需要支付第二標準的印花稅。

  如果張三先生在生前沒有把物業轉給他們,而是訂立遺囑,把物業轉給子女,在張三先生離世後,他的子女按照遺囑申請遺產承辦,取得遺產承辦書後,可以把物業轉到他們的名下,他們分毫不用支付任何印花稅。

  個人認為遺產繼承物業不用支付印花稅,及遺產繼承居屋或租者置其屋不用向政府補地價的規定,都是公平的,因為繼承者可能沒有資源或能力支付印花稅或補地價,而遺贈者的心願是繼承人可以無條件取得其遺產,如果要繼承人平白支付龐大的印花稅,或補地價,則可能引致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

  無論有沒有遺囑,其遺產中的物業都不用支付印花稅,如果是居屋或租者置其屋計劃的物業,也不用向政府補地價。可是,有遺囑總比沒有遺囑好,原因是甚麼呢?筆者下次再詳細分析。

趙國榮律師

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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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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