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3日 星期六

美最高法院裁定 擷取手機定位數據須搜查令

on.cc東網專訊

美國最高法院周五(22日)裁定,執法部門在調查案件,搜集手機數據追蹤用戶位置時,在大部分情況下須先向法院申請搜查令,才可沒收及搜查用家的長期手機紀錄。裁決被視為數碼年代下,保護個人私隱的重大勝利。

最高法院9名法官以5比4通過裁決,規定日後執法部門需出示合理證據,獲得搜查令才可搜查民眾的手機紀錄。主張收緊執法部門權限的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稱:「GPS包含時間紀錄,不但可以窺視一個人的個人生活,更可以揭露對象的家庭狀況、政治取向、宗教信仰及性取向,這些定位紀錄是不少美國人的私隱。」

羅伯茨又指,手機用戶定位記錄受憲法第四修正案保障,用家對相關資料的私隱存有合理期望,然而政府在追蹤手機位置時,可達至「近乎完美的監控」,故不能任由政府無限制地透過電訊商獲取手機用戶位置數據。但他指出,裁決僅規範收集定位數據,其他資料如銀行記錄不在此限;而在緊急情況下,例如發生炸彈襲擊、或民眾生命受威脅時,執法人員即使沒申請手令,亦可取得手機位置記錄。

裁決因一宗劫案的調查而起,原告卡彭特(Timothy Carpenter)控告調查人員非法從電訊供應商取得127天的手機紀錄,從而在一宗連環劫案把他入罪。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早前判卡彭特敗訴,並維持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判處卡彭特入獄1395個月。法院當時稱,因卡彭特對管有大量手機定位紀錄的電訊供應商,可保障私隱並沒有合理期望。因此,憲法第四修正案並不保障民眾免於這類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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