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cc東網專訊
財務中介以債務一筆勾銷,氹市民碌爆卡搞破產行騙。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破產後的債務未必「唔使還」,如果破產人被查出還有其他資產、或與他人聯名擁有資產,必須以該些資產還債。另外,破產人需要生活,因此要工作,其收入扣除生活開支後,餘額也要用作還債,除非破產人一直不工作,也無其他資產。
陸續稱,破產後的生活開支多少才足夠並無統一金額,視乎破產人未破產前的開支而定,若破產人開車是工作需要,他依然可以開車,樓宇因是居所,他仍可供樓。但大前題是其生活一定「好唔過未破產前」,破產管理官每月會核實破產人的收入及開支,防止有人出蠱惑少報收入。一般情況下,破產年期為4年,但破產人被揭發曾經轉移資產、或收埋資產,可加長其破產年期。
陸偉雄又指,正常欠債破產確實不涉刑責,但今次案件中,破產人被財務中介刻意安排碌爆卡才破產,明顯有串謀詐騙銀行信貸意圖。雖然法律上追不回錢,但破產人卻要負上刑責,以坐監代替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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