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3日 星期日

港人內地就業免繳境外稅延至6年

文匯報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海巖 北京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昨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個稅法實施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與新個人所得稅法同步施行。新出台的個稅徵管條例,加大對境外人士稅收優惠力度,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個人,其境外收入在中國境內免繳個人所得稅。業內分析,這意味着,包括港人在內的所有境外人士享受「個稅豁免」政策年限,將從五年延長至六年,大部分在華工作的境外人士利用「六年豁免」規則,可使大部分境外收入豁免繳納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此舉回應了社會呼聲,凸顯中國經濟發展新階段吸引國際人才來華、支持國家科技創新的政策導向。

今年內地修訂了個人所得稅法,其中對中國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從過去的「居住滿一年」,調整為「居住滿183天」,實際上擴大了境外人士個稅徵收範圍,一些境外人士若由非居民納稅人變為居民納稅人,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按中國個稅法規定繳納個稅,也引發境外人士增加稅負的擔憂。

住滿183天為納稅居民

而在與個稅法配套實施的個稅法實施條例中,中國一直以來針對境外人士採取「五年豁免」的優惠政策,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10月20日對外發佈的個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除了對接183天稅收居民認定的新標準外,平移了原來對非居民納稅人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年限仍是五年,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累計居住滿183天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境外收入在中國境內免稅。

而此次公佈的最終文件顯示,「五年豁免」政策的優惠年限,延長為6年,業內評價「政策力度超預期」。

比五年豁免還要寬鬆

新的個稅法實施條例中第四條提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德勤稅務師李然江對此解釋稱,這意味着居住滿5年後有一次超過30天的離境即可免稅,不僅是延長了優惠年限,還提出只要離境超過30天就重新計算連續年限,這一操作的實際效果相對於寬限了183天的稅收居民規定。新政策比過去五年豁免還要寬鬆,大部分在華工作的境外人士利用「六年豁免」規則,可使大部分境外收入豁免繳納中國的個人所得稅。

90天豁免政策亦延續 

另外,針對境外人士的90天豁免政策亦延續。新個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新個稅法實施條例中還有多項普惠減稅措施。例如,為支持鼓勵自主創業,對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在計算經營所得時給予家庭生計必要支出減除;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可以依法扣除等。

文匯報

六年豁免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個人,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90天豁免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項費用減免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和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八項費用,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香港文匯報記者海巖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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