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4日 星期二

首宗覆核丁權案開審 入稟方:大部分港人 屬受害者

AM730

本港房屋問題嚴重,「覆核王」郭卓堅2015年就丁屋政策涉違憲,提司法覆核案昨於高等法院開審。代表郭卓堅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一開庭便表示,香港人被相關政策玩弄,已等了這宗案件很久,笑指首次處理大部分市民均是受害者的案件,更指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也曾誤以為丁權受《基本法》保障。

郭卓堅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丁權,認為政策歧視非男性原居民,要求裁定政策違憲;鄉議局以有利害關係一方參與聆訊。李柱銘指出丁屋政策只屬管治政策,從來不受法例保障,而政府所引《基本法》第40條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並無提及丁權屬傳統權益,也無說明女性不受保障。

政府指丁屋政策可追溯至清朝,李柱銘反駁,指出清政府與港英時的政策已不同,而申請方與政府均認同:清朝時並無律法禁止女性或非原居民持有土地,而持有土地者可隨意在該地建屋。至港英時,所有土地已變為官地,需獲政府批准才能建屋,故兩個政府所行系統不同,不能比較。

按基本法應廢丁權

李柱銘亦指,從《基本法》第120及122條可知,中英曾討論地契問題,但丁權並無明文寫入憲法,若按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理應廢除違反人權的丁屋政策。

案件今續審,預計審理8日,答辯人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長及地政總署長。郭卓堅早前被撤消法援,社工呂智恆獲准加入訴訟,據悉呂已獲批法援。

星島日報

丁權覆核案今午在高等法院續審。政府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承認,《基本法》第40條本身不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但條文中「合法」一詞不是指平等待遇,因並非所有港人都享新界原居民權利。他又強調,香港法制自殖民地時代以來,均承認和執行丁屋政策包含的新界傳統土地習俗。

余若海指,《基本法》第122條保障擁有丁權和父系在香港原有鄉村的人,可以原有租金租用地皮,正正賦予丁屋政策合法性。他承認若按照人權法用字,第122條可說是帶有歧視成分,但香港法制自1900年代以來,均承認新界原居民可繼續享有其傳統權益。

余若海續指,《基本法》第40條保障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條文,與第25條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條文涵義不同,法庭不能按第25條解讀第40條,否則第40條便了無意義。余若海強調,並非所有港人都合資格申請丁屋政策下的「免費建屋牌照」,申請人本身無權,政策何來對他構成歧視?

申請方質疑,丁權只是管治政策,不獲法律授權,《基本法》第40條亦無列明丁權屬受保障權益之一。余若海反駁指,第40條保障的是合法(lawful)權益,並非法定(statutory)權利。從《基本法》草擬階段的文獻可見,草委從來都假設丁權為新界原居民的傳統合法權益,但因《基本法》只是憲制工具,故無寫明丁權包含在第40條的保障範圍內。

申請方又質疑,第40條中「合法」一詞理應指在殖民地時期前、被清政府視為合法的傳統習俗。余若海反駁指,《基本法》草委必定以殖民地時期法例作參考,斷不會以清朝標準判斷某習俗是否合法。事實上,《大清律例》並無防止歧視的法則,故法庭無從判斷丁屋政策放諸清代法律是否合法。

案件明續。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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