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
兩名公屋租戶在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沒有如實申報,今日被法庭重罰,需合共繳付罰款24萬元。
房屋署指,該兩名居住於深水埗麗閣邨的公屋租戶,在2019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他們共同擁有5個非住宅物業的業權,並無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此外,他們亦聲稱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一百倍。
房署其後調查時揭發,上述五個非住宅物業的價值合共約為950多萬元。另外,二人被證實為一所有限公司的董事,各持有該公司50%的股份,並透過該有限公司,擁有3個住宅物業。經核實後,被告家庭的總資產淨值已超逾資產上限的231萬元。
他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而被房屋署作出檢控。兩名被告今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判官判定罪名成立,並需合共繳付罰款24萬元。此外,房屋署亦將會向被告一家發出「遷出通知書」,以收回有關的公屋單位。
不知住了多久,但只罰24萬元,估計市值租金也不止此數,完全沒有恐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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