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1日 星期日

新修訂人民武裝警察法今起施行

文匯報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新華社及中新社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6月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新修訂的檔案法、新修訂的人民武裝警察法。國家主席習近平分別簽署第46、第47、第48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訂的人民武裝警察法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執勤、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和防衛作戰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賦予的其他任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陳國剛表示,自2018年1月1日起,武警部隊由黨中央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集中統一領導,武警部隊的領導指揮體制、職能任務、保障體制、部隊部署和兵力調動使用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現行武警法已不能適應武警部隊改革發展的需要,亟需修改完善。 根據新修訂的人民武裝警察法,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由黨中央、中央軍事委員會集中統一領導。

確保履行職責使命有法可依

在任務制度上,以武警部隊擔負的執勤、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海上維權執法、搶險救援和防衛作戰等「六位一體」任務為基本框架,對執勤、處置突發社會安全事件、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以及搶險救援任務作了詳細規範,對海上維權執法和防衛作戰任務僅作概括規範,既確保履行職責使命有法可依,也為其他法律出台預留制度空間。

在領導體制規定上,將舊法規定的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指揮相結合的體制」調整為由「黨中央、中央軍事委員會集中統一領導」,並按照這一核心要求,統攬相關制度設置、重塑原則和規則體系,確保制度設置與改革決策相一致。

在職權制度上,着眼武警部隊遂行任務需要,確保有效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對執行任務的程序規則、職權行使和責任承擔等作出明確,還規定了履職原則,並對警械武器使用和海上維權執法職權作了援引性規定。

需採取措施時控制在必要限度內

在此部分,新法明確了武警部隊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可以採取的相關措施,如對進出警戒區域、通過警戒哨卡的人員、物品、交通工具等按照規定進行檢查;在武裝巡邏中,經現場指揮員同意並出示人民武裝警察證件,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進行盤問並查驗其證件,對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現場管制等。同時,明確規定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需要採取措施的,應當嚴格控制在必要限度內,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個人和組織權益的措施。

為後續改革預留空間接口 

在保障制度上,為有利於武警部隊履行職責,同時為後續改革預留好空間和接口,對現行法律相關保障措施作了完善。主要是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與武警部隊建立情報信息共享機制;國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任務和建設發展相協調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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