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針對四大罪行,條例列明違法行為及刑罰。
分裂國家罪,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都屬違法。
行為包括將特區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分離出去、非法改變特區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將特區或中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刑罰設三級制,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最低亦判囚十年,積極參加者囚三至十年,其他參加者最高囚三年。
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等資助分裂國家,嚴重須囚五至十年,情節較輕最高囚五年。
顛覆國家政權罪,涉及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推翻、破壞中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推翻中國或特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國或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特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都屬違法。
刑罰亦設三級制,最嚴重可判處終身監禁,而煽動、協助或資助犯罪者,最高都可以判囚十年。
恐怖活動罪,組織、策劃、實施、參與或威脅實施恐怖活動,以脅迫中央或特區政府,以圖實現政治主張。
犯罪行為包括對人有嚴重暴力、爆炸、縱火或投毒害物質,破壞交通工具、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嚴重干擾及破壞水、電等公共服務或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遭重大損失,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的最高可判囚終身監禁,並沒收財產。
提供培訓、武器、資金、運輸等,或製造、管有爆炸性等物質,宣揚恐怖主義、煽動恐怖活動,最嚴重可囚十年、罰款或沒收財產。
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實施、串謀或收受支援實施以下行為,包括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中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對特區或中央政府的法律和政策嚴重阻撓、對特區選舉操控、破壞、對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通過非法方式引發特區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罪行重大的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而境外機構、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條例列明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或有效防止罪行發生,自首及揭發他人罪行的情況可獲減刑。
星島日報
【國安法】列明刑罰適用海外人士 張達明:適用於全球人士
港區國安法昨晚正式實施,其中第38條指,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國安法列明刑罰適用於海外人士,除非涉案人士終身不踏足中國,否則可能被捕,是將法例適用於全世界的人。
任何國家涉及國家安全的法例都係適用海外人士, 張達明究竟想說什麼?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