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男工去年6月26日參與包圍警察總部示威及圍毆一名便衣警,警員聲稱口腔痱滋爆裂,痛楚持續一周。建築工受上周五被裁定暴動和普通襲擊罪成,並在開審前承認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今就三罪在區域法院判囚4年。是為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經審訊後被定罪及判囚的暴動案。
郭啟安法官判刑後重提3年前,處理旺角暴動案後,已告誡年青人不要因一時之勇以身試法,否則一旦被定罪,將要付沉重代價;惟3年後又再將品格良好的被告判囚,令人感到無奈,雖然被告非因個人利益而犯事,但一旦訴諸暴力就是破壞法治。郭官又語重心長地稱,暴力便是暴力,不會因個人崇高理想而改變;並告誡年輕人不要因政治主張及對社會不滿,而用暴力手段達致抗爭後果。
辯方早前在求情中指出,本案涉及社會事件,背後成因複雜,惟郭官今表示法庭在判刑時不應考慮政治因素,亦無意為政治爭議作出裁決。
郭官在判刑中指,案發時大批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佔據軍器廠街行車路、堵塞警總多個出入口,令港島北的交通嚴重阻塞,並影響警署日常運作,令其不能向市民提供服務。當時示威者用噴漆在警總外牆寫上挑撥性及侮辱性字句,又有人擲雞蛋,其對財物造成的損毁需用公帑修維。更重要的是,警隊為本港的執法機構,包圍警總的行為屬衝擊法治,是本案的加刑因素,法庭亦對以予以嚴重譴責。另外,當時被告戴著口罩掩飾身份,增加調查難度,亦是本案的加刑因素。
郭官同時指,本案歷時短暫,沒有人使用武器,事主張金福所受的傷極之輕微,示威者亦尚算克制,屬暴力程度較低的暴動,亦可視為沒有預謀的偶然事件。惟不能忽視當時示威者人多勢眾,一旦有人按奈不住情緒,可令場面失控。
考慮到事件暴力程度、案發地點、對公眾滋擾的程度、對警民關係的影響及被告沒有案底等因素,在此消彼長下,就暴動及普通襲擊罪各判囚3個10個月及5個月,刑期同時執行。至於被告承認的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郭官則強調獲法庭擔保人士需嚴格執行所有保釋條件,考慮到他坦白認罪及只潛逃一個月便被緝拿歸案,判囚2個月,刑期分開執行。就三罪共囚4年。
被告岑曉麟(26歲)被控於去年6月26日在灣仔警署外參與暴動,及襲擊張金福。他於去年11月21日曾缺席法庭聆訊,開審前承認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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