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男學生去年12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破壞美心集團旗下「潮庭」的桌椅及吊燈,並被搜出連上噴火槍的液態石油氣和對講機等,今在沙田法院因刑毀等3罪被判入更生中心及罰款2000元。裁判官溫紹明指男生對涉案食肆造成規模頗大的破壞,他亦管有相當危險的液態石油氣,因此法庭不能過份側重於更生而不作懲罰和阻嚇,對此「感到相當傷心」。溫官另告誡男生,指其行為不會令其政治主張得到實現,甚至會造成反效果。
辯方指報告建議男生接受18個月感化令,另可加設額外條款,包括須按指示讀書及工作、居於報稱地址及守宵禁令等。
辯方強調男生犯案後已明白用激進方法表達意見「對社會同政府無益」,承認在沒有考慮後果下衝動犯案;報告亦指男生適合在家庭及學校的協助下更生,他亦願接受職業訓練,認為比起社會服務令,感化是較適合的判刑。
辯方另透露男生因被發現腦內有水泡,隨時會失去知覺,故報告認為他並不適合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較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指理解男生對政治和時事有其看法,但認為他犯案會造成反效果,「無論如何都不會令主張得到實現,甚至正好相反」。溫官最終判男生入更生中心,男生另因無牌管有對講機被判罰款2000元。
16歲被告謝浩賢被控刑毀、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共3罪,被控於去年12月1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L8層801號舖「潮庭」,與其他不知名的人損壞屬於「潮庭」的一把椅子、8張桌子及3盞吊燈;他另被控於同日在沙田連城廣場近港鐵沙田站A出口,保管或控制兩罐液態化石油氣(其中一罐連接着一把液態化噴火槍),以及管有一部對講機。
法庭記者:王尚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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