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鄧棨然李宇軒等10人越境案宣判 深圳法院判監七個月至三年不等

巴士的報

鄧棨然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對鄧棨然等10人組織偷越邊境、偷越邊境案公開宣判,以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判處鄧棨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喬映瑜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以偷越邊境罪判處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情表示,2020年8月,鄧棨然、喬映瑜根據他人安排,策劃組織多人從香港偷渡至臺灣,並由鄧棨然購買偷渡船隻。8月23日淩晨,鄧棨然、喬映瑜分別聯繫鄭子豪、張銘裕、張俊富、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以及廖某某、黃某某(均按不起訴處理),在香港西貢布袋澳碼頭會合,共同乘坐鄧棨然駕駛的船隻,企圖偷渡臺灣。8時許,偷渡船隻在廣東省管轄海域被深圳海警局查獲,鄧棨然等人被依法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法院認為,鄧棨然、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人數眾多,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郭子麟違反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邊境,情節嚴重,已構成偷越邊境罪。

歸案後,鄧棨然等10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表示認罪認罰。根據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各被告人和委託律師的辯護意見,鄧棨然、喬映瑜是受他人組織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鄭子豪等8人可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港籍和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案件的公開宣判。

星島日報

12名參與反修例示威或違反《港區國安法》涉嫌偷渡香港人在深圳被拘留,有家屬稱接獲內地官派律師電話,表示其中10人今早10時半宣判。兩名未成年港人今早由內地移交香港警方。深圳鹽田人民檢察院表示,對自願認罪認罰的兩名未成年人,經過依法審查,不公開聽證,以偷渡邊境罪作出不起訴決定。

據了解,兩名涉案人入境本港後,需要按防疫要求隔離,隨後會就本身在港涉及的案件上庭。警方將於中午12時會見傳媒,交代接收疑犯事宜,出席的包括商業罪案調查科署理總警司鄭麗琪,以及西九龍總區刑事部高級警司曾仲斌。

12名港人在8月被廣東省海警截獲,拘留在深圳市鹽田區看守所。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本月16日對其中2人鄧棨然和喬映瑜以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以及其中8人鄭子豪、嚴文謙、張銘裕、張俊富、黃偉然、李子賢、李宇軒及郭子麟涉嫌偷越邊境罪,向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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