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額高達3.3億元的「樂拼」仿冒「樂高」案,周二(29日)上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法院駁回李某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根據原判,李某以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900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3年不等刑罰,並處相應罰金。
據報,本案主犯李某2011年6月,創辦廣東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玩具的研發、生產及銷售。在他的努力下,美致公司的經營狀況蒸蒸日上,不僅開發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玩具400多種,業務範圍也逐步拓展至AI機器人等高技術含量領域。2015年,開始投資做積木玩具。然而,李某卻沒有走「自主研發」的道路,而是仿冒知名玩具品牌「樂高」,然後冠以「樂拼」品牌銷售。
經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鑒定委員會鑒定,「樂拼」的「Great
Wall of China」、「PRIMITIVE TRIBE」、「FAIRY
TALE」、「TECHNICIAN」玩具分別仿製了樂高公司的「Great Wall of China」、「THE
FLINTSTONES」、「DISNEY PRINCESS」、「ALL Terrain Tow Truck」。「樂拼」的《NINJAG
Thunder Swordsman》圖冊亦是複製了樂高公司的《NINJAGO Masters of Spinjitzu》圖冊。
法庭文件顯示,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李某等人生產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424萬餘盒,涉及634種型號,合計3億餘元。2019年4月23日在相關倉庫扣押待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60萬餘盒,涉及344種型號,合計3050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李某、閆某、張某、王某、杜某、呂某不服,提出上訴。上海高院認為,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李某等人的行為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考慮到本案不僅給權利人的商譽和經濟利益造成重大損失,還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予嚴厲懲處。一審法院結合部分被告人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等作出原判,並無不當。今天上午,上海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李某等6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千萬元;對閆某等8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並處相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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