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學生去年元旦大遊行期間,塗污灣仔滙豐銀行提款機中心的木圍板,又試圖逃離警察追捕。他早前受審後被裁定刑事毁壞及拒捕罪成,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5個月零2星期,張志偉裁判官斥被告的行為自私,令物主須花錢修補,強調法庭並非限制表達自由,但前題是不能破壞他人財產。
張官判刑時稱,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顯示他有真誠的反省,但他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特殊情況可作減刑因素。張官續指,法庭在判刑時,考慮了被告噴寫的內容、當時的環境、潛在風險及破壞程度;而被告塗寫的字句分化香港社會,令潛在衝突出現。
張官就刑毁罪以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拒捕罪則為2星期。由於兩罪並非接連發生,故刑期分期執行。
被告黎柏璣(21歲,學生)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滙豐銀行分行外,損壞屬分行的木圍板;以及抗拒警長C。同案另外2名被告經審訊後獲判無罪。
法庭記者:張旭珊
28歲庇護工場男包裝工前年8月中在機場用雷射筆照射警長及警員的眼睛,早前被裁定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1項襲警罪成。香淑嫻裁判官今午於沙田裁判法院考慮到被告智能較弱後,指被告襲警和管有雷射筆情節嚴重,共判囚6個月以儆效尤。其母聞訊痛哭流涕,休庭後在庭前叫嚎,行為失控,憂言「冇人照顧佢喇」,在場聽眾群情洶湧。
辯方引述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情況毋須住院,但需定期覆診,另外發現被告罹患偏狂型精神分裂,就此被告亦為首次知悉,從未被處方藥物。辯方再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智能較弱,不善控制衝動,容易誤解他人行為評價為攻擊或冒犯,致使用暴力,惟尚可分辨對錯,人際及肢體能力較弱下,可造成物理傷害不大。辯方指被告願意接受專業意見及治療,改善社交,控制衝動和情緒,故重犯機會不高,希望法庭酌情處理。
香官判刑時指控罪和情節嚴重,被告案發當日自早上帶備雷射筆至晚上使用,顯示有預謀,更用以照向警員眼睛,人體脆弱部份,事主並未受傷實屬萬幸。香官再指被告於示威現場,襲擊受情緒高漲群眾圍困的警員,可引起更大規模暴力行為,就襲警和管有雷射筆控罪各判囚3和7個月,鑑於被告智能較弱,各減刑1個月,同期執行,共囚6個月。
被告區得福被控於前年8月13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襲擊警長3712及警員9085,以及在離境大堂外管有1支雷射筆。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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