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中度精神障礙及自閉症的男子,被指在北角街頭攜帶包括西瓜刀及菜刀在內共5把刀,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告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張志偉裁判官今於東區法院指被告並非因精神錯亂而犯案,而報告中建議的入院令時長只有一至兩個月,與其罪行嚴重性不相稱,加上考慮到在監獄內仍能得到適當的治療,故即時監禁為唯一的判刑選擇,判被告囚7個月。
24歲被告郭梓賢,報稱保安員,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5把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接受精神治療有成效,心理報告顯示再犯可能性低,希望法庭能判被告入院令。惟裁判官指入院令主要為治療,未能反映刑責。
張官判刑時指,被告於2014年被診斷出有輕度智力障礙,雖然行為上有激進、暴力的傾向,亦曾在被欺凌時威脅將對方殺死,但沒有任何精神病症狀。另報告雖指處方藥物能改善被告的情緒,持續接受輔導可以改善病情,因而建議法庭判以入院令。惟張官稱「睇唔到被告有明顯精神問題」,加上不應只因被告有精神病判入院令,應兼顧阻嚇性、懲罰及判刑與罪行是否相稱。而涉案的兩把西瓜刀,即使未開封的殺傷力亦十分強,終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的病情,扣減1個月,判囚7個月。
法庭記者: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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