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日 星期二

47「攬炒派」案 鎖定戴耀廷等5人是主犯

巴士的報

反對派55人參與去年7月中「35+初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今年初被捕。政府最後落案起訴其中47人,包括初選發起人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在囚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他們全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昨日(3月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47名被告這樣多,究竟如何分主次?

原來控方有分出5名主犯,頭5名被告是: 1. 「35+初選」倡議者、前港大副教授戴耀廷,2. 「35+初選」倡議者、大學客席講師區諾軒,3. 東區區議員、民主動力成員趙家賢,4. 西貢區議員、民主動力成員鍾錦麟,5. 「三投三不投」聯署發起人吳政亨合作。控方指上述5人串謀其餘42名參與初選的共犯,透過「35+」初選在立法會選舉奪取大多數議席,以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逼使特首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以及令特首因立法會解散,以及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辭職。

控方指頭5個主犯有不同角色,戴耀廷透過在《蘋果日報》和自己的facebook專頁撰文,提倡民主派初選「35+」的計劃,他形容這個計劃為「大殺傷力憲制武器」,其後再提出「攬炒」的議題。

區諾軒其後與戴耀廷合作,推動整個民主派初選「35+」的計劃。

而趙家賢和鍾錦麟則透過民主動力這個組織,去協調民主派候選人,又推廣眾籌,招攬義工,安排物資,組織整個「初選」計劃。

而吳政亨則發起「三投三不投」行動,指示選民哪一些候選人應該投,哪一些候選人不應投。

其餘42名被告則參加初選,又同意及提倡戴耀廷和區諾軒「35+和攬炒」」計劃。

控方又把這個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計劃總結為3個階段,分別為1. 宣傳「35+和攬炒」方案,與各方協調;2. 安排推廣和物流、發起眾籌以及制定協議;以及3. 在國安法實施後,遵從初選的目標和結果。

首階段是在去年6月30日國安法生效前,戴耀廷發表《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齊上齊落 目標35+》等文章。而區諾軒亦在傳媒訪問宣稱「35+」能取得更好的談判能力,爭取「五大訴求」或達至「攬炒」,並與戴耀廷於去年4至5月舉行多次協調會議。

到第二階段,控方指稱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舉行記者會公布初選計劃,然後呼籲大眾透過眾籌計劃捐款,吳政亨亦曾轉帳13.5萬元予蘋果日報有限公司,作為宣傳初選頭版廣告費用。控方指,根據警方後來從趙家賢辦公室搜出的初選提名表格,參選者須簽署聲明,以及繳交1萬元按金。

案中另一個關鍵是候選人承諾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墨落無悔」聲明。控方指,梁晃維、張可森及鄒家成於去年6月9日發起「墨落無悔,堅定抗爭,抗爭派立場聲明書」聲明,包括黃之鋒、朱凱廸和袁嘉蔚等20名被告,曾簽署這個聲明,並在個人facebook專頁發布,另有8名被告簽署聲明,但沒對外發布。公民黨和新民主同盟的參選人亦有簽署有關聲明,公民黨更在facebook發布聲明內容。

在最後一個階段,戴耀廷、區諾軒和香港民意研究所兩名職員舉行記者會,解釋「35+」方案,以及投票安排。控方表示,初選最終在去年7月11至12日舉行,收集超過61萬張選票。

至於55人參與初選,最後只有42個參與初選者被起訴,相信主要因為部份人在參選時既不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亦無承諾會否決預算案,所以不構成「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行為。

Ariel

星島日報

民主派55人參與去年7月中「35+初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今年初被捕,其中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各辯方大狀由昨午開始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出保䆁要求。蘇官用膳後重新開庭,回應辯方憂慮時,提到戴耀廷由昨日提堂,至今早「佔中案」上訴,明早再出席上訴,擔心戴「無乜休息」,故計畫今晚10時散庭。蘇官又預期明午5時許待戴上訴案畢回庭應訊時,可以有最終決定,明早亦可稍晚時間開庭。

戴耀廷由高院的佔中九子上訴案完結後,剛趕抵西九龍法院應訊。

47名被告透過代表大狀於昨午4時至凌晨2時45分,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持續近11小時申請保釋、至今共完成了28名被告的擔保申請。

截至黃昏6時許已處理了共29位,並預告暫訂於7點休庭供眾人用膳,最遲於晚上10時散庭。今日凌晨不適送院的「長毛」梁國雄及譚凱邦均已重返法庭應訊。

47名被告依次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鄭達鴻、徐子見、楊雪盈、彭卓棋、岑子杰、毛孟靜、何啟明、馮達浚、劉偉聰、黃碧雲、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施德來、朱凱迪、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劉景楠、柯耀林、岑敖暉、王百羽、李予信及余慧明。

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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