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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一名21歲男子被裁定前年在屯門參與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4年3個月。
被告李浩銘早前被裁定前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參與暴動,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指,考慮過當時參與暴動人數、暴力程度、規模及對公眾、警員造成的危險,認為判監禁是唯一選擇,即使被告年輕及有良好背景都不是減刑理由,就暴動罪判監4年3個月,而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監12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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