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新修訂《入境條例》將於8月1日起生效,條例賦權保安局局長可制訂規例,落實「預先通報旅客資料」系統。政府正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建議的標準,並參考外國的做法,研究香港系統的整體運作安排,然後制訂有關附屬法例,在立法會審議並通過附屬法例,及批准撥款建立所需系統後才正式落實,並不會在現階段生效。
該新修訂條例原為改善免遣返聲請的審核程序等,但早前曾一度引起爭議,因當中有條文賦權政府要求航空公司在航班抵港前,向入境處通報乘客資料,同時授權入境處可要求航空公司,禁止運載個別乘客,大律師公會曾兩度發聲明促局方修正以防濫權。保安局其後反駁,稱「擬議預報系統」目的是要求來港而非離港航機提供乘客資料,不會對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響。
另外,新修訂條例提高了相關罪行罰則,當中,飛機的擁有人及其代理人若載運未帶備有效旅行證件抵達香港的乘客,最高罰款會由現時1萬元提高至10萬元。若僱主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即任何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會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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