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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業主立案法團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上月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13,800元。
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1)條,向尖沙嘴彌敦道一幢樓齡60年的商住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法團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將逃生樓梯的門更換為防火門、改善防護門廊的防火間隔,以及將樓梯的非緊急設備、電線等設施以防火物料圍封。
由於該法團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月28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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