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開徵炒樓稅,任何人士購入物業後兩年內轉售,均須付額外印花稅,但即使是近親的遺產物業,只要在持有兩年內沽出,一律要打稅。有律師批評,政府此做法不近人情,有「抽水」之嫌,並超出單純打擊炒家的原意。
政府新設的額外印花稅條例中,業主繼承遺產物業,可豁免付新稅項,但繼承者於兩年內轉售,則不獲寬免。
合乎法理不近人情
律師黃國桐認為,若近親如父母送贈物業予兒女,該物業被視為禮物,業主是無償得來,假若業主收取物業後 24個月內轉售,而要繳付額外印花稅,雖然合乎法理,卻不近人情。獲贈人按個人情況沽售物業「亦要打稅,政府係抽水,用稅抽水」,惹市場爭論。
市場亦憂慮,遺產物業的受益人,若因財務問題需賣樓套現,但在新稅措施下,只要在持有物業 24個月內轉售,均需繳付額外印花稅,不能獲寬免。此情況下,政府根本不是對應炒樓而進行的懲罰性徵稅。
對於遺產繼承人在接收住宅兩年內轉售,要繳交額外印花稅,理工大學建築及房地產學系教授許智文表示,藉這種方式炒賣物業圖利的機會不大,因牽涉到有人過身,事實上這類短時間轉賣遺產物業的個案並不多,所以政府可以考慮予以豁免。
受益人物業轉讓問題
問:如果我於 2010年 11月 20日或以後繼承已過世親人的住宅物業,並於 24個月內將之出售,有關交易是否須繳納「額外印花稅」?答:關鍵在於你已過世親人獲取物業的日期。若該親人獲取物業的日期早於 2010年 11月 20日,或在 2010年 11月 20日以後,但該日期與你出售物業日期相隔超過 24個月,有關交易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否則,有關交易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資料來源: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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