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不少「大到不能倒」的金融機構在金融風暴中倒閉導致市場動盪,更令服務停頓,政府現擬推出《適用於香港的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下稱機制), 並將作出公眾諮詢。消息稱,政府希望在2015年提交立法會,並修改法例,從而賦予監管機構權力執行。
記者:董曉沂 關穎欣
包括香港在內的各地監管機構,近年陸續提高監管要求,以防範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港府近日擬引入《機制》,應付大型金融機構倒閉的後果,並穩定金融服務如付款、結算及交收等功能,與以往純用清盤程序的做法不同。
冀2015年前落實法例
政府消息稱,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的成員地區、包括香港,將須於2015年前落實《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的主要元素》(下稱元素)。由於不少大型金融機構深知,政府會在必要時出手打救,故過度積極地發展業務,因而引發道德風險。是次《機制》的原則,正為減低政府要動用公帑打救金融機構的機會。
根據《元素》,每個地區應有多過一個監管機構負責行使處置權力。消息表示,本港金管局、證監及保監處或成為擁有處置權力的機構,由於需要賦予額外權力,故政府由即日起至4月6日作首階段諮詢,並將於下半年進行第二階段諮詢,政府希望於2015年提交立法會。
用以處置倒閉金融機構的方法,大致上可分為強制轉讓、自救方案及暫時公有化。由於不少企業為跨國巨企,當跨境處置不符合本港利益時,將可適當地維持彈性獨立處置。
《元 素》指出,處置機構需有權力強制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的部份或全部業務轉讓予另一金融機構,更毋須徵得股東及債權人等的情況下介入;倘未能覓得收購方,則處 置機構可先行成立一家「過渡機構」,並強制將金融機構的業務轉移至過渡機構,業務由過渡機構營運,直至找到更長遠方案為止,否則,過渡機構可逐步結束其業 務。
最壞情況才公帑打救
值得留意的事項是,除了一般金融機構的客戶外,股東亦有可能受到影響。《元素》指出,為避免要動用公帑,處置機構應有權力實施自救方案,即是讓股東及無抵押債權人的申索得以減記,從而吸收虧損,並可能將債務轉為股權,從而讓金融機構可以補充到資本。倘未能找到潛在買家,金融機構或會被暫時公有化,即由政府動用公帑挽救業務,但此須為「最後方法及維持金融穩定的首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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