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cc東網專訊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9日)公布,最近有2宗個案涉及3名公屋居民分別向房屋署少報工作收入及沒申報擁有房產,因作明知的虛假陳述,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此外,1宗個案涉及1名居屋申請人,沒向房屋署申報所擁有土地資產淨值,因在申請表的要項上作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被法庭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該宗個案當中,1名市民在2015年以白表方式申請購買居屋單位。在居屋申請表上,該市民申報並無擁有任何與土地相關資產淨值。惟其後經房屋署居屋銷售小組核實後,發現他在申請期內擁有40幅土地,合共資產淨值高達1000萬港元。該市民因在要項上作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被告於2017年2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在參閱感化官報告後,法庭於今日向被告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被告所購買的居屋單位仍未正式入伙,居屋銷售小組亦已撤銷較早時與被告所簽訂的買賣協議,並根據有關條款沒收被告所繳付的20多萬港元訂金。
在另一宗個案,2名居於屯門良景邨公屋居民於2015年分別在填寫入息申報表及聲明書時,沒將在申報時段內所賺取的花紅和津貼等非固定收入,包括在他們申報的每月平均收入內。經調查後,1名居民被控明知而作虛假陳述,另1名被控忽略提供入息申報表指明詳情。2名被告於2017年2月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分別需繳付2萬和1.2萬港元的罰款。
餘下一宗個案中,1名居於筲箕灣耀東邨公屋居民在2015年填寫資產申報表時,沒申報與他人分權共有1個住宅房產業權及其淨值。其後該居民在調查人員見證下,於另一張資產申報表上,仍沒申報她所擁有住宅房產及相關淨值的事實。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居民在申報時段內所隱瞞的半個房產淨值為140多萬港元,她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以及在會面期間明知而作虛假陳述。經審訊後,被告於今年2月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兩張傳票合共罰款1.2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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