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忙時間搞事威脅公眾安全 官批無悔意案底多不能輕判
前年9月2日攬炒黑暴發起多個「三罷」非法集會,並煽動大批罷課學生清早出動干擾港鐵站列車服務,阻礙市民上班上學。一名當時被搜出藏有彈叉及鋼珠的職業訓練局男生,於早前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由於他有5次案底,昨日被法院判入獄12個月。另一名男生阻礙列車關門,被裁定一項公眾妨擾罪成,昨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施祖堯指出,被告戴口罩並在繁忙時間犯案,會造成漣漪效應,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判刑時必須着重懲罰大於更生因素。●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本案原有3名被告,分別為職訓局學生連俊雄(20歲)、報稱學生的郭嘉文(22歲)、報稱學生的李浩森(20歲),同被控一項公眾妨擾罪。控罪指,3人於2019年9月2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綫的列車服務,連俊雄則另被控於同日在港鐵荔景站內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37粒鋼珠。早前經審訊,郭嘉文被裁定公眾妨擾罪不成立。
代表被告連俊雄的大律師劉偉聰昨日求情時稱,雖然被告的背景和行為並不良好,在本案保釋期間再犯訛騙案,但案情只涉及因被告忘記交付價值300元的口罩,情節不算嚴重。被告有吸食毒品的歷史,但未有毒癮,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坦誠交代個人背景」,讓被告人盡快服刑了結案件。
施官指出,被告連俊雄將38粒鐵珠和彈弓藏於褲袋,容易隨時取出並對他人造成傷害,加上當日上午9時多仍屬上班繁忙時間,其行為對公眾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官指被告守法意識薄弱
施官指,連俊雄自2015年起,有5次刑事定罪記錄,包括襲擊、入屋犯法罪、與16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等。自2018年有服食毒品,其最後一次服食毒品記錄為今年5月,反映被告守法意識薄弱,沒有空間輕判。
施官並引用上訴庭「黃之鋒案」的案例指出,判刑時需再考慮案發背景、地點、時間、場合和持相反意見者的衝突作為準則,而被告連俊雄至今仍否認管有彈叉,毫無悔意。由於連俊雄過往曾被判入勞教中心,根據條例不能再判被告入更生中心,監禁屬唯一選擇,遂判被告入獄12個月。
干擾公眾秩序 懲罰佔較大比重
至於另一被告李浩森,施官指出,案發時有大批人堵塞港鐵車門,企圖癱瘓鐵路,而被告李浩森就是其中一人。他也屬受審後被定罪,悔意欠奉,其行為對社會構成混亂。案情雖不涉及暴力,但被告特意戴上口罩並挑選繁忙時間犯案,會引起其他人加入或導致持不同意見者衝突,對公共秩序構成影響。
就被告干擾公眾秩序的行為,懲罰及保護公眾需佔較大比重,但報告顯示勞教中心不適合被告,故判李浩森入更生中心。
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等5人前年10月中旺角示威活動期間被捕,5人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全部13項控罪罪名成立。裁判官葉啓亮今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指集結範圍大,發生於示威浪潮高峰及《禁蒙面法》重大爭議下,快速演變成暴力事件風險高,區倬僖被判囚6個月,21歲學生、49歲機電工程署主任及2名20歲學生分別判囚8、7.5、6及6個月。
辯方代表大律師劉天裕又求情指區倬僖願意為犯案負責,案情較鍾嘉豪案輕微,聚集人數遠遜,沒有對峙、粗言辱罵、多次警告不果、拋擲雜物等情況,望判囚不多於6個月。辯方代表大律師劉啟賢又求情指區倬僖願意為犯案負責,不介意短期監禁,希望儘快重投學業,修畢最後一個學期。辯方進一步求情指21歲學生謝煒洛品學兼優,犯案不符本性,相信不會重犯,獲候任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周守仁撰文求情,對其自勉「持戒精進」印象尤深。辯方續言反修例事件中,所有人均受害,希望法庭向社會發放包容、寬恕及希望的訊息,予以輕判,以改過自新。
辯方代表大律師陳雅琪又指48歲機電工程署主任胡耀生雖學業不佳,惟習得一技之長,2009年更獲嘉許,一直以來循規蹈矩,本案屬偶一事件,已因此失去長俸。辯方另指20歲學生梁馨駿為「生性」年輕人,就學時已不斷從事兼職幫補家計,自小學已積極參與服務、比賽,中學擔任學生會會長,為人孝順有規律,屬好榜樣,成績亦不俗,再獲中大書院輔導長撰文求情指其致力於書院發展,貢獻良多。辯方代表大律師黃浩嵐最後指20歲學生楊卓穎曾擔任聖約翰救護隊達7年,熱心服務社會,獲兼職餐廳上司讚揚盡責幫手,表明將會聘用,本案結束後打算重新報讀課程進修。
葉官指罪行情節嚴重,判刑需考慮公眾利益,判處嚴厲阻嚇刑罰,個人求情因素相比下微不足道,勞教中心未能反映刑責,提到鍾嘉豪及袁志成案指出相關法例為將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制止於萌芽時,故不可單單考慮犯案後果。葉官指案中群眾以大量欄杆、站牌及磚頭等雜物堵塞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主要幹道路口,意圖癱瘓交通,涉案範圍大,警方驅趕下並未散去,仍不斷堵路,結果亦需動用大量警力清理。
葉官續指案發於前年10月,公眾秩序受影響高峰期,在《禁蒙面法》出台引來重大爭議下,非法集結快速演變成暴力事件風險高,故非法集結罪判囚6月。葉官為《禁蒙面法》判刑指案中各人均以物品掩面,令人難以辨識身份,可以壯膽毫無顧忌地使用暴力,故此罪判囚1月。葉官再指眾人管有行山杖、膠索帶及噴漆等多項物品,各判囚2個月。葉官最後指謝煒洛高舉鐵通打向警員頭部,擋格下造成肩膊疼痛,鐵通不短不輕,可招致嚴重傷害,具風險造成漣漪效應,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判囚4月;胡耀生雙手拉警員雙肩,阻止其制服區倬僖,判囚3月。葉官除襲警及阻差辦公罪外,其餘控罪同出一源故刑期同期執行,判眾被告監禁6至8個月。
被告依次為21歲學生謝煒洛、21歲學生區倬僖、49歲機電工程署主任胡耀生、20歲學生梁馨駿及20歲學生楊卓穎,同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及期間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圍巾或防毒面罩。謝煒洛另被控在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及1把鉗;胡耀生管有及控制1支行山杖、5條膠索帶及1卷黑膠紙;梁馨駿管有黑膠紙;楊卓穎則管有1包膠索帶和1支行山杖;區倬僖被控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謝煒洛再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胡耀生則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法庭記者:陳子豪
彭官引述上訴庭指,案件背景情節不同,同一控罪性質亦難以與案例比較,而本案有8項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案發時身懷其他物品,顯示她有預謀;現場有8人聚集,屬小型非法集結;至少有3人曾以雷射筆照向警署平台警員;有3名警員被照射後感不適;在警署外聚集及使用雷射筆,行為極具挑釁,是對政府、警隊、法治及公共秩序的公然挑戰;會激起他人仿效;雖然只照射數秒,但聚集持續數分鐘。彭官另指,涉案雷射筆屬3B級,可傷害眼睛。
辯方求情指,被告還押期間態度合作,明白自己犯錯,拘禁式刑罰無可避免,責無旁貸。被告另涉及另一宗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正在服刑,原定於6月7日獲釋。彭官指獲釋日期距今僅5日,兩案刑期同期執行亦分別不大,故以9個月作量刑起點,為免刑期過長下調一個月,判囚8個月,與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刑期分期執行。
被告陳惠欣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馬鞍山警署對開外管有1支雷射筆。陳去年2月用雜物堵路,抗議政府徵用美孚翠雅山房作隔離營,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被判囚5星期,原定於6月7日獲釋。
法庭記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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