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2日 星期六

「兩高三部」聯合發布《意見》 重懲分裂國家行徑 頑固「台獨」分子 最高判處死刑

文匯報

香港文匯報訊 ( 記者 朱燁、趙一存 北京報道 ) 重拳出擊,懲治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1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指出,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符合法律規定適用條件的,可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序。

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指出,《意見》針對的對象是背棄民族大義、背離民心大勢,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台獨」頑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處,都難逃國家法律的懲處。

《意見》共計2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針對分裂行徑,《意見》明確了犯罪認定標準。對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組織、策劃、實施「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明確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

對逃避偵查審判者終身追責

其中,有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等行為之一的,將依照刑法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實施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或其他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此外,對於量刑,《意見》提出,對分裂國家罪犯罪,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對從重情節,《意見》提出,如與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對境外被告可依法缺席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關於缺席審判程序的有關規定,對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

張慶彬指出,《意見》對該規定進行了重申和明確。只要我執法、司法機關認定需要及時追訴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當日在同一場合,在被問及《意見》會否令台灣民眾對參與兩岸交流產生顧慮,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表示,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處分裂國家犯罪分子、維護國家核心利益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意見》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以及他們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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