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4日 星期四

商品條例擴至服務業 爆粗逼購物可判監

蘋果日報

【消費新例】
【本報訊】奸商與店員惡言相向顧客,以粗口、人身攻擊言語干擾選購,令消費者感受辱,涉威逼手段要求消費將成刑事罪行。《商品說明條例》修訂法例本月19日生效,店員以粗口「招呼」消費者,如導遊惡珍臭罵旅客、黑店職員脅迫購物等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和坐監。 
記者:呂焯均

新修訂法例是把售賣貨品的規管擴大至提供服務,任何誤導、虛假、騷擾、威逼手法均屬違法,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負責執法的海關已召開研討會及講座 向零售業界講解新例細節,諮詢零售業後發出執法指引,具體羅列違法例子。

收費不能先斬後奏

海關的執法指引指出,法例中所謂威逼手法不限於蓄意威嚇和武力,對消費者作出人身攻擊,或使用不雅言語,令消費者感到受辱,或害怕自己或其親人的安全受威脅,並影響其選擇的自由,均屬威逼;向消費者重複採用不受歡迎的手法,無論是有形或無形的壓力,亦構成騷擾。
至於一些先斬後奏的收費則屬不當影響,同樣犯法,如汽車維修商與顧客經常發生的爭拗,店方為顧客修車,在事前無通知下做了額外修理,顧客若不肯為額外修理部份付款,便不交回車輛,店方即屬涉利用優勢作出不當影響及作出威逼行為而犯法。
海關指商戶必須在消費者購買貨品或服務前,清楚說明任何額外收費,如酒樓「一蚊雞」招徠,消費者結賬時,夥計才告知隨雞提供的葱油及薑茸需付50元,新例生效後,酒樓提供「一蚊雞」這價錢便屬誤導性資料,這種宣傳手法隨時需負刑責。
另一個例子,是傢俬店聲稱提供免費送貨服務,但貨品只免費送往設有電梯直達的地點,或需按照店舖訂定的時間表送貨,但店舖卻沒有把送貨政策清楚地展示於收銀處附近,又沒有於收款時告知消費者,便觸犯誤導性遺漏。

業界促設立緩衝期

價目表達方式也是奸商常用的誤導手法。商戶雖以明確方式標示價格,但產品數量單位則以幼小字體標示如斤、両,令一般消費者無法以清晰易明的方式看到。海關又提醒停車場經營者,應把泊車費在停車場入口的顯眼位置清楚展示,讓司機進入了解收費,以決定是否在該處泊車。海關又指出,不少在報刊刊載的廣告,以新聞報道或評論形式刊登宣傳內容,如未能明確展示其屬於廣告宣傳,展示的方式令人難以與刊物的其餘內容區分,亦可能犯法。
商界對新例步步為營,零售管理協會主席麥瑞琼認為新例有很多灰色地帶,擔心容易踩界,也令前線銷售人員壓力增加,恐隨時犯法。餐務管理協會主席楊位醒表示,相信日後食肆會清楚列明餐飲附加費,以免有爭拗,並建議新例實施初期有緩衝期,如首兩個月只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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