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逆子加國回港 游說簽授權書  盜父百萬棺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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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忤逆兒子疑覬覦七旬老父治病養老用的百萬元官司賠償,他游說老父簽署「一般授權書」聲稱方便代父處理雜務後,上月底卻偷偷行使授權書,從父親滙豐銀行戶口轉賬偷走110萬元棺材本,家人雖已報警但亦無法及時阻止逆子攜款逃往加拿大。家屬質疑滙豐職員有疏忽之嫌,要求滙豐賠償,但滙豐稱做法符合法例。
記者:梁瑞帆 陳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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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授權書(The General Power of Attorney)」是根據〈授權書條例〉第7條,在律師見證下作簽署的法律文件,意思是當事人授權第三者全權代他處理事務,故獲授權的第三者等同是當事人本身,可代當事人提款,做投資甚至賣樓,此舉原意是讓病危或衰老的人士,可授權配偶子女代辦事務。

銀行應核實提款指令

不過,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此授權書的權力過大,對當事人十分不利,故此不宜輕易簽署。縱使要簽,也應該在授權書上加入限制條件,例如限制授權有效時間或限制授權範圍,以保障自己。

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及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不約而同認同,銀行容許獲授權者悉數提走當事人(葉伯)戶口的巨款,做法是「合法」,但銀行在批准這宗過百萬元提款前,未有嘗試致電戶口持有人核實提款指令真假,卻有商榷餘地,張達明並指銀行職員甚至有疏忽之嫌。
張及湯均解釋,銀行職員有「審慎責任」去保障存戶利益,銀行存戶即當事人亦有權宣佈授權書無效,故兩人均認為,銀行職員在批准巨款轉賬前,其實理應試試致電戶口持有人,以確認授權或提款指令是否有效。兩人補充,獲存戶授權者雖有權代為提款,但不等如有權把錢據為己有,故今次提款者(逆子)有盜竊或詐騙之嫌。

《蘋果》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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