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報
「35+顛覆案」涉案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為迄今最大規模的國安案件,亦是《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首宗顛覆國家政權案。其中31人認罪,餘下16人不認罪受審。案件於2023年2月6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開審,經過118天審訊,於2024年5月30日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中,其中14人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連同早前已認罪的31人,共45人罪成,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花了半年時間寫成逾300頁判詞,釐清「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必要元素,為以後同類案判提供指引。
45名罪成被告於2024年11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其中被控方指為「組織者」的5名被告,包括「主腦」戴耀廷判囚10年、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 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吳政亨判囚7年3個月;其餘被告判囚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
31名認罪被告,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林景楠、岑敖暉和王百羽。
16名不認罪被告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余慧明、劉偉聰、李予信。經審訊後,2人包括李予信及劉偉聰被裁定罪脫,但控方就劉偉聰罪脫上訴但仍准保釋。
「35+初選」意圖奪立法會過半議席 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控方指所謂「35+初選」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濫用立法會議員職權,於2020年組織策劃及參與所謂「初選」,意圖奪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後,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及任何政府提出的撥款申請,以癱瘓特區政府作籌碼,迫令政府回應反對派的政治訴求。
控方指,首被告戴耀廷為主腦,與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為組織者,協助舉行「初選」,以實現戴耀廷所提倡的目標。控方引用戴的文章,提及運用立法會否決權、「攬炒十步」,並引用「初選」各區協調會議文件及協議、「墨落無悔」聲明、被告在記者會及「初選」論壇的言論等舉證。
至於其他被告,控方指他們均為參與者,同意戴所提倡的目標,參與顛覆謀劃,包括協議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首被告戴耀廷提出「攬炒十步」 圖令政府停擺
綜合庭上證人供詞顯示,作為「推手」的戴耀廷,曾在個人社交媒體及報章刊登文章,宣揚其「攬炒」概念,最觸目是於2020年4月,提出「攬炒十步」的時間路線圖,包括2020年7月至8月起,當泛民被大規模「DQ」
時,派出「Plan
B」人選參選,最終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主導立法會,否決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所有撥款申請,令政府只能維持一般運作,並否決財政預算案,迫特首解散立法會,以臨時撥款方式維持政府運作,最後特首被迫辭職,特區政府停擺,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把國家安全法直接適用於香港,解散立法會、成立臨時立法會、新特首由協商產生,大舉拘押反對派領袖,街頭抗爭趨激烈,社會陷入停頓,最後西方國家實行政治及經濟制裁。
戴先後在《蘋果日報》刊登兩篇名為「攬炒的定義和時間」和「攬炒的時代意義」的文章,闡述如何「攬炒」、「攬炒」的關鍵時機及「攬炒」成為實踐顛覆的策略,鼓吹市民必須要「準備來一次真正的攬炒,決心要死而後生」。
此外,戴出席所有地區直選的「協調會議」,要求使用立法會權力製造「大殺傷力憲制武器」,「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爭取所謂「五大訴求」,其目的和用意是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
及至2020年6月初,戴耀廷等核心組織者再次召開記者會公布計劃詳情,並表示各區經過多次「協調會議」後,參選人已達成「共識」,包括「運用基本法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以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戴透過WhatsApp發送「協調協議文件」,參選者之後須向「民主動力」遞交提名表格及按金,共42名被告有交表格,表明支持及認同協調會議共識及目標。戴表示不需要參選人簽任何共識文件,以免為當局提供DQ候選人的理據。
即使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戴耀廷仍多次以法律學者身份向公眾宣稱,合謀操盤出選並不違法,企圖安撫市民繼續支持計劃。
3被告發起「墨落無悔」聲明 堅定不移實現所謂「初選」目標
控方亦提及由梁晃維、張可森及鄒家成發起的「墨落無悔」聲明,即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內容與戴耀廷提倡「初選」的目標一致,33名被告都有簽署這聲明,承諾會堅定不移實現「初選」目標。
審訊中,控方亦提到其他被告的角色,包括在公民黨的記者會中,黨魁楊岳橋的發言,提及「以後政府每一個法案,由《施政報告》,佢唔能夠回應五大訴求之後,由施政一一以後每一個法案,財政嘅撥款申請,財委會嘅撥款申請,我哋都會否決。呢個亦都係一個莊嚴嘅承諾」。
在所謂「35+初選」後舉行的記者會中,亦有其他被告明言落實「五大訴求」為是否決預算案的條件,如岑敖暉稱「如果香港係已經落實咗五大訴求,如果係有真普選嘅話,我相信呢我哋係會有磋商嘅空間」;王百羽稱「…其實我哋嗰個最大公因數就一定係堅決反對《財政預算案》,如果五大訴求冇落實的話…」。控方指,何桂藍、鄒家成與余慧明都於同一記者會持同一立場。
去年5月30日法庭作出裁決,16名不認罪被告中,其中14人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連同早前已認罪的31人,共45人罪成。
判詞釐清「顛覆國家政權罪」 不限於使用武力 不止於刑事行為
在逾300頁的判詞中,法庭釐清了一些法律定義,包括何謂「顛覆國家政權罪」,「國家政權」是指香港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所履行的職能。
《國安法》第22條提到,「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但判詞指明,顛覆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不限於使用武力及威脅使用武力。法庭稱,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5月28日通過制定《香港國安法》的決定,提及的「任何」活動,非法手段並非單指武力活動;限於武力手段,屬狹義詮釋,有違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至於「其他非法手段」,亦不止於刑事行為。但民事過失是否足以構成非法手段,法庭認為無需表達肯定意見。
另要證明被告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時,控方要論證兩點,一為被告有意圖落實控罪所述的手段,二為被告在犯案時,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判詞又指,被告不知「非法手段」是非法的,但做了都算犯法,對法律無知不是辯解理由。
判詞指,違反《基本法》第73條,濫用立法會職權,可以構成「非法手段」。立法會議員有憲制責任,並需宣誓擁護基本法,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違反基本法規定。法庭引用2016年梁國雄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案件,指議會特權不適用於本案,又指議會特權並非絕對特權,受制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說明」,防止有勢力通過立法和行政手段,進行插手和搗亂。
而本案的「非法手段」,就是謀劃濫用《基本法》第73條的「否決權」。按《基本法》第51條,行政長官在立法會解散後,仍可按上個財政年度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但政府執行新政策必定受到嚴重阻礙,基本上要煞停。
雖然《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訂明三級制量刑原則,即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判囚10年至無期徒刑,即是終身監禁;積極參加的,判囚3至10年。
但2024年11月判刑時,3位主審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指,三級制並不完全適用,但可用作參考。判詞解釋,因詮釋刑事法律時,要以嚴格和狹義角度詮釋,而顛覆罪條文中沒提及串謀罪,《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串謀罪字眼明確,只提及刑期上限,沒提過刑期下限,法庭可審視立法機關如何衡量罪行刑責。
辯方代表大多同意法庭可參考三級制量刑,惟控方指可參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來考慮立法意圖,惟法官反駁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3月本地立法,《香港國安法》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實施,2個立法機關地位職能各異,不能以本地法律了解其立法意圖。法官再參考終院「呂世瑜案」及上訴庭「馬俊文案」,指出量刑時應考慮顛覆罪條文以及普通法原則,不應依靠內地判刑案例。
就各被告的刑期,法庭提到,2020年3月和4月時,首被告戴耀廷向公眾表明,「35+」計劃終極目的和用意,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建立的體制。
判詞:戴耀廷為謀劃發起人、組織者 「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
法庭指,地方選區協調會議達成的4項共識,包括舉辦「初選」、舉辦選舉論壇、目標議席數目和替補機制,當中不包括「運用否決權」,但協調過程絕非止於協調會議,認為4項共識純屬手段,全屬正式立法會選舉前實際流程安排,純粹藉以盡量增加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數目的部分機制。
法庭又說,所有由戴耀廷製備的協調機制協議中,已清楚說明「初選」目的,參選人亦聲明一旦當選,會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法庭肯定戴耀廷有對參加協調會議的人士,解釋他在協調協議中所説的「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要採取的步驟和他想追求的結果,即行政長官在預算案被否決兩次後別無選擇,必須根據《基本法》第52條辭職,故戴耀廷推想的「攬炒十步」中,直至行政長官下台,並非如辯方所説的空想。
判詞指,即使《基本法》容許特首在立法會已被解散時,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但亦代表政府執行任何新政策時都必遭嚴重阻礙,政府和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
因此,法庭認為,戴耀廷撰文引起泛民主派注意,他不僅是「35+」顛覆計劃的發起人及幕後主腦,亦是「初選」的組織者、為「首要分子」,形容他「實質上是提倡一場革命」,即使戴沒親自參選「初選」或實際的立法會選舉,但他向打算跟從其計劃去推動否決財案的人士提供平台,也同意吳政亨的「三投三不投」運動,以15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最為適合,戴耀廷認罪獲3分1刑期扣減,判囚10年。
區諾軒參與程度不相伯仲 但不如戴激進 其證供至關重要
至於區諾軒,法庭認為區是組織者之一,其參與程度與戴不相上下,但不如戴般激進;另區擔任控方的從犯證人,其證供對將所有證據拼合
「至關重要」,有系統和有邏輯地為法庭就2020年發生的所有事件提供全貌,量刑起點仍為
15年監禁,但基於其證據的重要性,給予50%扣減。加上區諾軒知悉香港和中國官員「示警」後便退出謀劃,又嘗試說服趙家賢退出,及考慮他對法律無知和公共服務的貢獻,給予額外5%扣減,總刑期為6年9個月。
時任「民主動力」召集人的趙家賢,亦擔任從犯證人,法庭指其證供大體上被法庭接納,被法庭依賴以達致裁決,但無法接納他僅為「積極參加者」,指他作為謀劃組織者之一,角色重要,同以15年為起點,加上他認罪,給予50%扣減,又接納趙家賢就謀劃的合法性,可能被戴耀廷誤導,給予3個月扣減,再因其良好品格和長期公共服務,額外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7年。
「民主動力」副召集人鍾錦麟,是第三名作為組織者的從犯證人,法官指其證供有用,雖然參與較戴耀廷、區諾軒和趙家賢低,但作為組織者之一,同樣屬「首要分子」以12年為量刑起點,考慮他認罪、及對法庭協助程度,給予
45%刑期扣減,再因對法律無知及過去公共服務減刑3個月,總刑期為6年1個月。
至於經審訊裁定罪成的吳政亨,法官指他既不是初選組織者、亦不是候選人,發起「三投三不投」時仍未加入謀劃,是在與戴耀廷溝通和接觸後才成為謀劃一分子。但吳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擁護「攬炒」,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他人施壓,又在《蘋果》登廣告,裁定他為「積極參加者」,以7年半為量刑起點,但認為他可能受戴耀廷誤導,誤信計劃合法而行事,再扣減3個月至七年3個月。
另「墨落無悔」聲明的 3 名發起人鄒家成、張可森與梁晃維,法庭指他們「既是初選候選人,也是聲明的發起人」,又出席抗爭派記者會,「比其他同為初選候選人的被告更積極」,故以監禁8年為量刑起點。
楊岳橋在記者會擔任領導、積極角色
時任公民黨黨魁楊岳橋亦以判囚 8 年為量刑起點,法官指雖不會懲罰《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但有關行為可用於評估,楊在生效後、案發期間的參與程度,,在記者會上可見其在公民黨內有領導、積極角色。
其餘
36
名被告,包括林景楠均為「初選」候選人,雖然林亦擔任從犯證人作供,惟法官指其「無損權益口供」沒甚作用,故不予扣減,同被裁定為「積極參加者」、以判囚
7 年為起點,法庭指他們在謀劃中不可或缺,因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能展開,而量刑同時已考慮了不涉任何暴力元素。
45名罪成被告刑期
組織者:
戴耀廷 10年
區諾軒 6年9個月
趙家賢 7年
鍾錦麟 6年1個月
吳政亨 7年3個月
港島區
袁嘉蔚 4年3個月
梁晃維 4年11個月
鄭達鴻 6年6個月
徐子見 4年2個月
楊雪盈 6年6個月
彭卓棋 6年6個月
九龍西
岑子杰 4年3個月
毛孟靜 4年2個月
何啟明 6年7個月
馮達浚 4年5個月
黃碧雲6年6個月
劉澤鋒 4年5個月
九龍東
黃之鋒 4年8個月
譚文豪 4年2個月
李嘉達 4年3個月
譚得志 4年5個月
胡志偉 4年5個月
施德來 6年7個月
新界西
朱凱廸 4年5個月
張可森 4年11個月
黃子悅 4年5個月
伍健偉 5年7個月
尹兆堅 4年8個月
郭家麒4年2個月
吳敏兒4年5個月
譚凱邦4年3個月
新界東
何桂藍 7年
劉頴匡 4年5個月
楊岳橋 5年1個月
陳志全 6年6個月
鄒家成7年9個月
林卓廷 6年9個月
范國威 4年2個月
呂智恆4年3個月
梁國雄6年9個月
林景楠 5年2個月
柯耀林6年7個月
超區
岑敖暉 4年6個月
王百羽 4年3個月
衞生服務界
余慧明 6年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