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將虛擬幣交易認定合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修改後《解釋》增加了6條,目前合共有15條,重點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等內容。
修改後的《解釋》結合了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網路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同時針對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的突出問題,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犯罪頻發,犯罪分子打着「養老服務」、「養老專案」、「老年產品」以及「以房養老」等旗號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嚴重損害廣大老年人合法權益,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應依法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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