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發表物業管理費研究報告,發現6大問題,包括現時管理費是基於業權多少等釐定,但大廈公契及售樓書,均未有列明相關業權數據計算方法。此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公契要所有契約方一致同意才可修改,不過部分大廈發展商持大量業權,導致成立業主立案法團、解僱物管公司等事宜上擁有決定權,而75%物管公司都是跟發展商有關連。消委會提出8項建議,包括參考《公司條例》修改公司章程細則的做法,以75%的業權份數作為修改公契條款的大多數決議的參考門檻。
而消委會推算,本港住宅市場的物業管理服務總收入,估計達到551億元,約佔本地生產總值2%。該會是次研究共接觸1103名業主、96個業主組織,以及22家物業管理公司,並檢視了由2012年至22年合共694宗投訴個案。該會的一項調查發現,半數業主認為目前繳交的管理費合理;調查又顯示,業主愈積極參與物管事務,管理費增幅愈低。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查詢表示,大廈公契是大廈各業權共有人、經理人和發展商所簽訂的私人契約,若由政府透過立法方式容許修訂大廈公契,將會影響私人業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涉及私有財產權在《基本法》下如何得到有效保障的根本問題,爭議性極大,必須小心處理。民政總署表示,會研究和考慮消費者委員會報告中與署方工作有關的建議,並會繼續推進大廈管理和物管業界發牌制度的相關工作。
江玉歡倡效星洲設團隊管理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則表示,《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旨在加強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的透明度及公平性,以及對消費者的保障。條例已經有不同的條款,要求賣方就管理費提供資料,供準買家參考。銷售監管局表示,會詳細研究消委會的建議,以適當跟進與銷售一手住宅物業有關的建議。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江玉歡指出,政府低估大廈管理的複雜度和對市民影響,她強調,本港部分於50年代後期興建的大廈,維修及管理的問題不容小覷,冀政府學習新加坡,管理委員會交由律師、建築師等專業人士組成的團隊,可提高效率。她又指,大廈管理及物業管理公司有密不可分關係,應統一在一個監管機構內。
物業管理公司協會前主席陳志球表示,本港現時超過半數業主不出席業主大會。
他以港島東大型屋苑太古城為例,稱現時入伙幾十年,至今都未有業主立案法團,反映物業公司本身受到住戶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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