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7日 星期四

人大決定同釋法有咩分別?港法院能否挑戰?

on.cc東網專訊

港府日前宣布以「三步走」程序落實高鐵一地兩檢安排,當中第二步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及確認兩地政府就高鐵一地兩檢達成的《合作安排》,以及授權內地人員在高鐵西九龍總站的內地口岸區執法等,期間毋須進行人大釋法。究竟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釋法」有何分別?是否兩者都不能透過香港法院予以挑戰?

《基本法》第158條規定,人大常委會有權在諮詢基本法委員會後,就《基本法》內有關中央管理事務及中央特區關係的條文作出解釋。

香港在回歸後一共進行過5次釋法,分別關於居港權問題、政改程序、補選特首任期、香港法院處理外交事宜的權限,以及最新一次有關立法會議員宣誓要求的釋法。幾乎每次釋法事後都受到司法覆核挑戰,但最終都被駁回,理由是香港法院必須跟隨人大釋法內容判案,不容作出挑戰。

至於人大決定,《基本法》並無特設條文說明,回歸後人大常委會作出過3項有關香港事務的決定,3次都與政改有關,其法律基礎是2004年4月6日作出的第二次人大釋法。該次釋法訂明,香港政改程序分為「五部曲」,其中一部曲就是由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能否啟動政改及如何啟動。

在2004年4月26日作出的人大決定訂明,香港在2007及2008年暫不實行普選,並維持立法會地區直選與功能界別各佔一半議席的比例。2007年12月29日作出的人大決定,則宣布香港可於2017年實行特首普選,在特首普選落實後可再實行立法會普選。

人大常委會在2014年8月31日再次作出決定,規定負責提名特首普選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其人數與組成須參照現有的1200人特首選舉委員會,提名模式為機構提名,即候選人須取得提委會過半數委員支持。該決定被廣稱作「人大831決定」或「831框架」。

前學聯常委梁麗幗曾提出司法覆核挑戰「831決定」,但被法院拒絕受理,原因之一正是香港法院無權挑戰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不過,港府今次尋求人大常委會就高鐵一地兩檢作出的決定,並非以2004年釋法作為基礎,有可能是根據《基本法》第20條,即「香港特區可享有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其他權力」而作出,之前並無先例,故未知香港法院會否同樣拒絕受理相關的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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