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1日 星期二

對證監會的講解好失望

一個好複雜的掛鉤產品都可以叫「債券」?
如果用 Linked note, Linked bond 或結構性債券、結構性票據會好 D, 起碼唔會同普通債券有混拗 !


蘋果日報

證監會:
迷債名稱冇誤導

美國投資銀行雷曼兄弟( Lehman Brothers)自爆煲後,不少港人投資者聲稱,直至銀行通知,才獲悉自己所購買的是雷曼迷你債券,並指出以為是傳統債券可「保本」,指摘證監會沒做好審批「迷債」的工作。

立法會雷曼迷債聆訊今日繼續,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稱,「債券」的名稱沒有誤導投資者,何賢通說:「佢(雷曼迷債)本身係債務證券,所以喺法律上佢係合法地被稱為『債券』。」

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在會上質疑,在銷售章程中沒有解釋迷債的意思:「你真係要搵一張有明顯講「掉期對手」同埋「抵押品」嘅風險畀我睇,但好大段就係講『免責聲明』。」

何賢通回應說:「呢一段免責聲明上,好大隻字就係『請與客務代表接洽』。」何賢通認為,宣傳單張並沒有構成違規銷售,客戶有責任閱讀章程,證監會是依足《公司法》審批。

立法會雷曼事件調查小組主席何鍾泰於聆訊後表示,何賢通的公開聆訊已暫告一段落,料最快 9月才會繼續研訊。

3 則留言:

Etyx 提到...

那種狡辯法,很明顯可以用一句概括起來: 該產品有「債」字和「券」字,所以可以合稱為「債券」。

Lisa 提到...

想佢地保護投資者就難囉 ! 所以增加自己知識才是皇道 !

richmapoor ma 提到...

世上太多騙子和騙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