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13日「晨曦行動」當晚,大批示威者於旺角一帶聚集並向警署投擲汽油彈,2女1男事後被捕,早前各承認1項暴動罪。法官姚勳智今早於區域法院判刑指暴動並非發生於非常危險的情況,19歲髮廊女助理及21歲女大學生被判囚34及27個月,18歲男廚師則判入教導所。
姚官判刑指本案暴動並非發生於非常危險的情況,集結群眾逾100人,規模不少,示威者佔據行車路,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為時一個多小時,可以判處4年半以上監禁,惟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擔任帶領或號召角色,亦無嚴重人命傷亡。
姚官續指3名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報告認為髮廊助理周雅桐不適合進入教導所,遂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周雅桐預審前認罪,扣減4分之1刑期,判囚34個月。姚官又指大學四年級生陳彥希參與程度低,在場逗留非常短時間,僅數分鐘,亦無片段拍得被告在示威者前線行動,有見其情況特殊,量刑起點可大幅降低,判囚27個月。姚官最後指年輕雖非有力求情因素,惟廚師張境祐坦白認罪,報告意見正面,遂依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3名被告依次為髮廊助理周雅桐、大學生陳彥希及廚師張境祐,案發時分別18歲、19歲和17歲,承認於前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前年11月「大三罷」期間,有示威者在上水一帶堵路及縱火,3名當場被捕的青年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違《禁蒙面法》等4罪罪成,還柙至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24歲補習老師及23歲廚房工人同被判入獄16個月,24歲問卷調查員則被判入獄12個月。
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連珠炮發,批評被告求情稱案發後寢食難安是「賣慘」,現時才認錯已太遲,只是希望搏取輕判;又指所有犯案的人都應先想清楚後果,法庭沒有責任使他們感到幸福快樂、心安理得。
針對3人共同面對的非法集結罪,裁判官陳炳宙指他們的衣著及裝備均與示威者一致,隨時準備對抗警方,雖然現場只有15至20人,但足以令他人不干涉他們的行為,各人不應心存僥倖,否則公眾秩序不能維持,社會將進入無法無天的狀態。陳官提到,自己並非「居住在白色象牙塔的人」,該段時期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屢見不鮮,並引述判刑案例,指各被告須對破壞燈柱、堵路等行為共同負責,其中廚房工人張瑞麟被捕時燈柱已被焚燒,更管有35條索帶及隨時準備遮蓋面容以增加犯法風險。而問卷調查員譚禹軒聲稱被捕時受傷,是「咎由自取」,因他不應躲避警方。
陳官引述辯方求情時指,若補習老師陳彥陽果真樂於助人,理應先清理路面上的雜物,而非參與堵路;並反駁辯方指他有責任心,但沒有即時認罪,浪費納稅人的金錢進行審訊。陳官斥被告形容案發後寢食難安,令母親擔憂等是「賣慘」,因法庭沒有責任使犯法的人幸福快樂、心安理得,又稱雖然報告顯示被告曾向懲教主任表示悔意,惟這只是博取輕判的權宜之計。
陳官終拒絕接納勞教中心報告建議,就非法集結罪同判3人入獄12個月,陳管有打火機充氣罐另被判入獄6個月,其中2個月刑期與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總刑期16個月;張另管有索帶及蒙面,分別被判入獄6及3個月,蒙面罪刑期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其中2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16個月。
被告依次為24歲補習老師陳彥陽、24歲問卷調查員譚禹軒、23歲廚房工人張瑞麟,同於前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張另使用禁蒙面物品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35條膠索帶。陳另管有打火機充氣罐,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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