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公告今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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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公布,《2015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修訂附表)公告》今日刊憲,公告旨在容許金融機構繼續藉着若干指明中介人,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打擊洗錢條例》訂明金融機構必須遵行的客戶盡職審查和備存紀錄措施,以符合財務特別行動組織的建議。該組織負責制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國際標準。

該附表訂明,在過渡規定下,金融機構可藉着中介人(包括在香港執業的律師、會計師及香港特許秘書公會的現行會員,以及在香港註冊及經營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而條件是該等中介人設有充分程序,以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有關規定將於2015年3月31日之後失效。

上述公告修訂有關規定,使金融機構在未來3年(即直至2018年3月31日為止),可繼續透過有關中介人,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上述公告將於2015年1月2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以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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