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4日 星期三

【神州熱點】《失孤》原型父子團聚 兩嫌疑犯難逃刑責

文匯報

2015年,劉德華主演電影《失孤》,展示了十幾年尋子的辛酸路程。該電影人物原型是山東聊城郭剛堂。昨日,中國公安部在京通報,郭剛堂夫婦之子郭新振已經找到,並已於11日在聊城舉行認親儀式,離散24年的家庭終獲團聚。據介紹,此案中兩名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落網,且仍在案件追訴時效內。內地知名刑法專家稱,此案在郭新振丟失的1997年經被害人提出控告,警方已經立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已經被發現,故此案不受追訴期限限制。 ●香港文匯報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

公安部通報稱,1997年9月21日,郭剛堂夫婦時年兩歲半的兒子郭新振,在家門口玩耍時被一陌生女子抱走,下落不明。接到報警後,聊城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立即開展偵查調查、走訪摸排等工作,並採集了郭剛堂夫婦血樣,檢驗DNA信息錄入「打拐DNA系統」,但一直沒有發現郭新振的下落。

兩嫌犯當年為戀人 預謀拐賣為圖財

為了全力偵破拐賣兒童積案、全力緝捕拐賣兒童犯罪嫌疑人、全面查找失蹤被拐兒童,今年1月開始,公安部開展「團圓」行動。開展「團圓」行動以來,案件取得新進展,在河南發現疑似郭新振下落,通過採血進行DNA比對,最終確認了郭新振的身份。隨即,山東聊城公安機關迅速出擊,抓獲了當年拐賣郭新振的兩名犯罪嫌疑人。經查,兩名犯罪嫌疑人呼某、唐某當年為戀人關係,在山東旅遊期間為圖財,預謀將在家門口獨自玩耍的郭新振抱走並販賣至河南。

郭剛堂:願將養父母當一門親戚

7月11日,公安機關在聊城為郭剛堂、郭新振一家人舉行了認親儀式,離散24年的家庭終獲團聚。在被問及未來如何與兒子的養父母相處時,郭剛堂表示,「就當是一門親戚這樣去走動,就兩個字:真誠。」郭剛堂說,如果孩子願意孝順養父母,郭家會坦誠接受,發自肺腑地尊重孩子的決定。

在公安部昨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山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局局長李民介紹,1997年9月,郭新振被拐案發生後,山東聊城公安機關立即成立專案組開展工作,受當時條件所限,案件沒能及時偵破,20餘年來,一代又一代刑偵民警始終沒有放棄,堅持不懈、接續偵查。此間多位刑法專家均表示,郭剛堂雖然尋子成功,但仍要面對其中涉及的諸多法律問題。

北京君樹律師事務所主任謝通祥指出,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中國刑法規定,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後,逃避偵查不受追訴期限限制。此案發生後,山東聊城公安機關立即成立專案組立案並開展破案工作,沒有破案是受當時條件所限,故此案犯罪嫌疑人不受刑法追訴期限限制,公安機關仍可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志勇亦表示,法定追訴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是拐賣人口罪,可能判無期或死刑,追訴時效是20年,但這種追訴必須要經過最高檢核准;第二種是受害者已經報案,但犯罪分子逃避偵查逃避審判,「這種情況下,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若養父母無虐待或阻解救 可不追究刑責

謝通祥表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刑法對於拐賣兒童犯罪中的買方定罪量刑的規定。但是,由於實踐中拐賣婦女、兒童類犯罪並未有明顯減少,且該條款對此類犯罪行為打擊力度不夠,不符合民眾的期待可能性,故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此條作出修訂。

根據修訂後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修改後的刑法對買方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對其中具備相應情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謝通祥認為,是否追究養父母刑責問題,本質上是新舊刑法適用問題。按照時間來看,郭新振1997年被拐,而刑法修正案(九)是2015年生效,按照舊法規定,郭新振的養父母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按照修訂後的新規,養父母可以從輕處罰,但不能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的適用採取『從舊兼從輕』原則,關於新舊刑法衝突的如何適用要遵循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養父母收買郭新振的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那麼如果養父母對其沒有虐待行為,也沒有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情形,可以不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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