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二十四歲被告唐英傑今被判囚九年,停牌十年。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5年,恐怖活動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8年,法庭認為其中2.5年刑期同期執行,其餘刑期分期執行。
24歲被告唐英傑,去年七一回歸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本周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罪成,辯方昨日求情指被告的行為屬案情較輕的一類,沒有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或財產受損,被告現已深感悔意,希望法庭盡量輕判,亦指兩罪源於同一事件,刑期應同期執行。而根據《港區國安法》所指,恐怖活動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高刑罰則為監禁10年。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
司法機構在下午2時15分開始派發傳媒標貼,是日傳媒旁聽位置共有82個座位,其中26名記者可入內庭旁聽,另外56名記者則須於法庭延伸部份旁聽。截止下午2時25分,已有近60名記者到庭入座,等候開庭。
3名法官早前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含有分裂國家及香港獨立的意思,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而被告公然違抗警員指示,故意不停車並衝越警方防線,顯然是意圖針對警方防線,藉以挑戰法治,吸引公眾關注,讓更多人看到旗幟。法官不接納被告避開警員的說法,認為被告在警方防線前加速駕駛,最終撞倒三名警員,令案發現場的市民感到震驚,行為涉及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及公眾安全。
本案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被告唐英傑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及義務大律師陳碧琪代表,律政司今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
唐英傑被裁定兩罪罪成: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
梁官認為被告行為有一定程度嚴重性,惟考慮他初犯,故判其入獄5個月。
25歲男廚師去年5月在旺角攜帶一支雷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5個月。
梁官認為被告行為有一定程度嚴重性,惟考慮他初犯,故判其入獄5個月。
25歲男廚師去年5月在旺角攜帶一支雷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5個月。
25歲被告劉曉峰,被控於去年5月10日,在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他原亦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1 則留言:
A young man, ... so sad but true!
A man must be responsible for what he had 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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