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歲男子前年八月天水圍一單位,被警搜獲逾三十枚土製煙霧彈和汽油彈原材料等,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及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兩罪,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三十八個月。
法官祁士偉批評,前年社會示威活動頻繁,萬一有人將涉案物品帶到街上使用,相信會加劇社會動盪,而且將兩種物品結合使用相信會造成更大破壞,故法庭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法官形容警方在行動中檢獲的武器為數不少,除了有爆炸威力的煙霧彈,其餘的打火機油等汽油彈原材屬於易燃物,兩者唯一而純粹的用途只會是作破壞。
案發於前年八月一日下午,警員在天水圍截停被告後,在其天瑞邨瑞滿樓住所搜出三十個土製裝置、二十七個未完成的土製裝置、透明手套及寫有煙霧彈化學成份的筆記簿等,土製裝置內含爆炸性煙火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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