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 星期三

24UBER司機終極敗訴 終院指道路交通條例涵蓋Uber業務

星島日報

24名Uber司機早前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罪成,分判罰款3千元至4500元不等,他們不服定罪提出終審上訴,指出Uber司機與乘客之間沒有直接運載協議,故認為司機即使沒有出租車牌照亦不算違法。終審法院在本月初駁回其上訴後今天頒布判詞理由,否定上訴方提出控方需證明司機與乘客的直接運載協議才可入罪的說法,並指立法會在制定《道路交通條例》時未能預計Uber應用程式會出現,但《條例》現仍涵蓋Uber業務,故贊同原審裁判官及高院原訟庭法官裁定24名Uber司機載客取酬罪罪成的決定。

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撰寫的判詞中指出,本案主要爭議《道路交通條例》第 52(3)條的正確詮釋及控罪元素,終院指出「載客取酬罪」毋須證明司機與乘客之間有直接運載協議,上訴方亦沒有理據支持其說法。而《道路交通條例》的立法目的為保障道路安全、規管公共交通、增加政府收入等,並且規管的車種包括巴士、小巴、的士及私家車等。霍官指控方只要證明涉事車輛是用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的用途,並且屬於業務或商業安排,乘客向司機或第三方付款亦屬違反《道路交通條例》中載客取酬罪。霍官故指本案已滿足上述控罪元素,故裁定24名Uber司機載客取酬罪罪成的決定並無不妥。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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