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 星期四

裝修工認藏霰彈槍及子彈 轉污點證人獲減刑判囚6年3月

星島日報

58歲裝修工人涉在‪深水埗通州街‬天橋底藏有一支霰彈槍和七發子彈,他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李素蘭法官今在高等法院考慮被告第一時間認罪、被捕後與警方充分合作、以污點證人身份出庭指證給他子彈的另一被告,故把被告刑期減半,最終判其監禁6年3個月。

57歲男被告陳東榮,被控在2018年7月21日在‪深水埗通州街近桂林街‬橋底,在未持有相關牌照下,管有一支霰彈槍和7粒霰彈槍子彈。案情指警方當日截查陳時,在其背包找出一支裝有一枚子彈的霰彈槍,及後再沿著陳的逃跑路線找到6枚子彈。陳在警誡下供稱自己是代一名謝姓男子保管該些槍械及彈藥,而陳在被捕當日打算把槍借給一名被男友毆打的女友人作「報復」,陳則從未使用涉案槍械及彈藥。

李素蘭法官接納陳曾以污點證人身份提供真實並重要的證供,出庭指證給他5粒子彈的另一被告蘇志雄,而蘇已在8月28日被裁定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成侯刑。但涉案槍彈從內地帶到香港涉及國際元素,陳被捕時已把子彈上膛均屬加刑因素,故把判刑起點訂為12年6個月,而考慮到陳被捕後坦承控罪及一直主動與警方合作,亦願意出庭指證同案被告,故把刑期減半,最終判監6年3個月。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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