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 買住宅好過買舖收租, 而在香港買舖收租勝買住宅收租, 當然 location 最重要 !
on.cc東網專訊
內地房地產市場活躍,惟當中「售後包租」的舖位屬禁止銷售模式,不少港人不知就裏中伏。多名港人早前在內地購買「包租舖」,按合約將舖位交由發展商經營,惟發展商其後拖欠繳付租金,當中更有樓盤涉及金額高逾億元(人民幣‧下同)。內地律師直指,內地執法不足,有關違法銷售氾濫,高回報亦難以兌現,經常引起法律糾紛,投資者難作追討。有地產業內人士直言,內地有發展商藉此手法融資,籲港人北上投資前宜三思。
內地發展商要求投資者以租賃或委託經營方式,將商舖經營權交由發展商或第三方使用,並按合約向投資者支付固定租金或收益,在內地稱為「售後包租」和「返本銷售」,是早已被明文禁止的銷售模式。內地在2001年落實《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當中規定房地產開發商不得採取返本銷售方式銷售商品房,以及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違者可被罰1萬至3萬元。代理銷售相關產品的中介,亦可被罰2萬至3萬元。
然而,有關法規被指過輕,一直未有對內地發展商產生阻嚇性。東網記者在多個香港投資網站仍發現類似的投資產品,部分聲稱年回報率可達13%以上,且每日設專車接送北上「睇舖」,有內地中介透過手機通訊軟件向記者大力推銷中山一商場的包租舖位,指「呢度三分之二嘅買家都係香港人,唔使擔心,絕對合法。」
港人彭先生2010年向內地銀行借貸400萬元,經內地中介公司買下廣東省惠州一間約4000平方呎的低層舖位。合約列明,舖位由發展商統一招租,彭每月可收取約2萬元租金,惟租金回報只維持3個月便再無下文。彭續稱,涉事苦主逾800人,至今總拖欠租金逾1億元,當中最少有數十名港人。另一苦主溫先生(化名)亦為早期買入舖位的港人之一,十多年來追討租金無門,直言「上咗賊船」。
另一名港人王先生亦指,去年5月在二手市場,用2000萬元買下惠州3層商舖,約8.5萬平方呎,惟管理公司及後要求需先支付1800萬元裝修費用,王拒絕後,對方竟運用管理權切斷水電,令王得舖無所用,丟空至今。
內地律師陳志榮認為,有關現象反映內地部門執法力度不足,而過去涉及房地產法律糾紛的官司,十居其九與售後包租模式有關,且業主難以追討損失。陳提醒,發展商有機會因資金短缺,利用所得資金應用於其他項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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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經濟發展迅速,中港兩地市民亦想分一杯羹。有專責兩地物業的地產業界人士指出,在內地發展及大型基建相繼落實等利好因素下,受制於房地產限購,港人轉投舖位及劏場懷抱,亦有提供債務及理財輔導的社福機構直指,每月平均接獲10多宗相關求助個案,以新來港人士居多。
「呢啲唔係純房地產投資,係牽涉金融化投資產品,好似『糖衣毒藥』!」中原地產項目部(中國及海外物業)營業董事許大衛承認,過去每月收到約數百宗有關產品的查詢,提醒投資者事前應小心了解有關發展商及投資產品的背景等細節。許分析指,由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廣深港高鐵快將開通及港珠澳大橋將落成,港人投資內地意欲熾熱,惟受制於內地房地產限購措施,令港人轉而投資內地舖位及劏場。
明愛向晴軒債務及理財輔導服務項目主任翁麗萍則指,平均每月接獲10多宗市民因內地投資失利的求助個案,當中大多數為内地來港人士,多被同鄉人以「同聲同氣」遊説投資,「尤其以中年人為主,佢哋嚟咗香港冇耐,未適應香港環境,收入唔多,月入大概得萬幾蚊,想賺多啲錢所以亂咁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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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舖」在內地已臭名遠播,有中介人於是轉戰本港市場,但法律界人士直指,若在港範圍內,以手機訊息、電腦網頁等途徑推銷有問題投資產品,將干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而銷售手法涉及欺騙、誤導或含糊,則有機會被控欺詐罪及違反《商品說明條例》。
東網記者日前發現,有疑是「包租舖」的內地中介人,透過社交通訊軟件、專門的投資網站平台等途徑,促銷有關投資產品,內容多番強調其「投資收益最高」、「包租10年,在家喝茶娛樂收租」,不少網民紛紛留言查詢有關產品。
「即使未完成(交易),但因為你講完,令我決定買定唔買,所以如果你隱藏咗一啲重要資料,都係犯法。」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如果有關人士在本港境內,使用電腦或手機,推銷懷疑有問題的投資產品,將會干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此外,若銷售手法涉及欺騙、意圖詐騙、誤導或含糊,或被控欺詐罪與違反《商品説明條例》,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分別可處監禁14年,以及罰款50萬港元和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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