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刊登憲報,訂立《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規例》提供法律框架,讓政府可要求某類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以及指明的醫生可要求有2019冠狀病毒病症狀的病人接受檢測。《規例》將於明日凌晨零時生效。
為進一步加強檢測力度,《規例》提供法律框架,讓政府可以按疫情發展,藉於憲報刊登的強制檢測公告,指明屬某類別或描述的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例子包括於有疫情爆發的指明處所生活或工作的人士、某特定職業的人士,或已接近完成14天強制檢疫的抵港人士。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會視乎疫情發展及檢測參與率,在有需要時作出相關的公告。
此外,《規例》列明,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於憲報刊登公告指明一段不超過14日的期間,在這段期間內,如指明的註冊醫生按臨床判斷懷疑某人已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可藉向該人發出書面指示,要求該人接受檢測。要接受強制檢測的人士,可以按現行機制選擇衞生署或合資格私營化驗室的檢測服務。為便利公眾接受檢測,政府會進一步簡化衞生署及醫院管理局的樣本瓶派發和收集流程。政府亦會便利私人醫生為病人安排病毒檢測。
任何人沒有遵從檢測公告或檢測指示,即屬犯罪,並可處定額罰款2,000元。該人士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